网页快照未直接保存旧安装包,输入法案怎样认定软件公开时间

腾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百某网讯公司的公开专利无效案,涉及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设备。争议软件的历史网页、后来下载的安装包与早期发布时间能否连接,影响其是否属于申请日前现有技术。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北京公开案例研究;供开州读者参考
案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205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腾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百某网讯公司的公开专利无效案,涉及支持图片输入的方法和设备。争议软件的历史网页、后来下载的安装包与早期发布时间能否连接,影响其是否属于申请日前现有技术。本文依据官方案例库全部五页条目分析,非本所承办,不将今天下载成功直接等同于当年已经公开。

快照、文件与历史版本需要分开证明

原文指出,只有网页快照、不能直接指向相关下载软件内容时,一般不能仅据此认定软件历史公开日期。本案同时有早期官网与多站报道、名称大小及功能一致、数字签名和运行内容等多方面证据,法院综合评价,并非认定任何网页时间标签都具有决定力。

签名可帮助证明来源及相应时点的完整性,却不能单独代替公众可获取时间。被证明公开的具体功能与方法步骤,也需要通过运行结果、机制逻辑及相应文件等证据连接,不能只证明一个同名软件曾存在。

控制旧版本的一方是否提出反证,也在证据链中

本案研发发布方掌握相应软件证据,具备且应当提出反证,却未证明早期公开版本与被取证版本有实质差异。法院结合高度盖然性和具体证据控制情况,支持有关公开时点及内容的认定,二审维持无效结论。

这不是一般性倒置全部举证责任。主张现有技术的一方仍须先提交能形成相应证明的材料;对方仅否认、提供另一个下载地址或笼统称后来更新,并不会当然推翻已经连接的事实。但另一案若有真实版本差异、来源不明或抓取链断裂,需重新评价。

开州软件企业可交付申请日期、发布时间、网址及快照、安装包原字节、签名、版本功能和取证过程对应表,依法保存自身发布记录。不能为了证明旧功能而改文件属性,也不建议从不明程序运行获取未经授权的数据。

条目明确适用2009年10月施行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并注明案例文本后来调整。本文只讨论裁判确认的该案证据组合,不把当前版本的发布时间当作旧版,也不宣称掌握公开条目之外全部技术材料。

公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案例条目](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645.html);[人民法院案例库官方PDF](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22/09/06/20260422090659_16758.pdf)。公开案号:(2017)京73行初7256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05号。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