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市场服务费垄断争议有仲裁条款,法院为何仍指令受理

谭某诉长沙马某堆农产品公司的公开案件,先争的是法院是否受理,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该公司构成垄断。合同约定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原审据此驳回起诉;(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湖南公开案例研究;供开州读者参考
案号
(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
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谭某诉长沙马某堆农产品公司的公开案件,先争的是法院是否受理,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该公司构成垄断。合同约定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原审据此驳回起诉;(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文为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

谭某称其同时在另一市场经营后,被要求按原标准三倍支付服务费,退出另一市场才可恢复,遂提出解除合同、退费及赔偿请求。这些是诉讼主张,不能在受理阶段的案例说明中改写成已经全部查明并获赔的事实。

争议不只围绕两方合同解释

裁判指出,本案还涉及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为的认定,与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不能仅因双方有仲裁约定就当然排除法院受理。法院同时结合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被诉行为及解除、解除后责任请求,依相应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认原审管辖。

这不等于仲裁条款整体当然无效,也不表示所有有涨价、独家合作条款的普通合同纠纷都能不经分析直接进入该路径。应核实际诉争性质和法律要件,不能仅在起诉状标题加上反垄断就免除事实说明。

程序门槛通过之后,实体问题仍需证明

市场界定、支配地位、具体限定交易或差别待遇、合理理由、损失与因果,都不是一份指令受理裁定已经替当事人完成的证明。受理、胜诉、合同解除及最终赔偿要分别判断,不据此保证全部服务费均可返还。

开州相关市场经营者可整理合同与仲裁条款、完整收费变动通知、同等条件比较、限制交易要求及实际支付,区分证据事实和待证主张。真实垄断争议与普通违约的选择,须依据实际法律关系及诉请。

本案裁定发生于2024年,官方索引列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法释〔2024〕6号第三、五条。本文分析当时案件的受理理由;处理今天争议,仍应核现行程序和仲裁规则,不把旧案标题当作绕过任何有效仲裁约定的通用方法。

公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案例条目](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5646.html);[人民法院案例库官方PDF](https://ipc.court.gov.cn/upload/file/2026/04/22/09/07/20260422090743_14085.pdf)。公开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2024)湘01知民初75号。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