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债务消灭,但它是否意味着债权人永远要等正式执行终结,才能提出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指导案例一百一十六号丹东益阳公司案,依据已经无法挽回的错误执行损失,否定了将程序名称作为绝对门槛的处理。本文根据最高法完整公开案情与理由分析,非本所承办。
解封配合土地出让,没有同时控制分配出让款
益阳公司取得对丹东轮胎厂的债权,丹东中院保全六宗土地,后判偿还本金四百二十二万元及相应利息。进入执行后,法院为配合土地出让解封,六宗土地整体出让款四千六百八十万元被用于偿还职工内债等,却未给益阳公司任何清偿。
最高法认为,诉讼保全转为执行查封后,解封属于执行行为。配合出让可以解封,但应有效控制款项并依法分配;本案遗漏这些工作致债权落空,构成错误执行。不是只因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就把一切解封自动认定违法。
长期已无进展可能,不能只因未正式终结拒绝申请
丹东中院二〇一六年三月裁定终本。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以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为由驳回。最高法提审指出,执行终结通常有助于确定损失和避免程序冲突,但不能绝对化。
本案执行长期无进展,也不可能再有进展,被执行人彻底丧失清偿能力,错误执行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挽回,应允许请求国家赔偿。它与单纯暂未找到财产、还有现实恢复可能的普通终本不同,也不因债权人等了多年就当然证明法院错误。
三百万元是协议经审查后的决定结果
最高法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最高法委赔提3号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要求丹东中院在决定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三百万元,并准许益阳公司放弃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该结果来自双方自愿协商,协议还包括放弃原民事判决执行,由丹东中院裁定终结。不能把三百万元写成全部原债权本息自动计算所得,也不能将生效后五日付款安排套作所有国赔案件的统一办结期。
历史裁判与当前受理条件要分别核对
指导案例明确,二〇〇八年解封行为的法律依据按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判断。现在申请涉执行司法赔偿,还应核二〇二二年解释第五、六条关于执行终结前例外及异议等程序审查期间的要求,不能只凭一份终本裁定就越过所有受理条件。
可整理原裁判和执行、解封与款项流向、持续清偿能力、无法补救损失及既有救济材料,区分未回款与错误行为致损。律师可据真实程序评估国赔请求和后续安排;该案不是让法院为所有无财产债务兜底,而是使已经确定的违法执行损害不被形式上久不终结的程序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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