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到学校授课,双方没有书面工资合同,学校仍不能把已经接受的劳动当成免费帮助。河南高院2026年10月19日公开的林某某案,通过招聘月薪和实际授课天数核定报酬,并扣除学校已经支付的部分。该案非本所承办,公开来源未披露具体审理法院、案号及判决日期。
招聘标准没有被另一个工资约定替代
林某某1962年10月出生,2022年9月已退休并享受待遇。2023年10月,他应聘某民办非营利学校,招聘信息写明月薪3000元;11月3日入职,11月5日签到开始授课,2024年1月26日辞职。实际提供教学工作82天,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也未另行约定工资,学校没有及时支付。
经多次催要,学校支付4816元。林某某随后要求支付其认为尚欠的4234元。2026年2月13日,劳动仲裁机构以其已经享受退休待遇、争议为劳务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林某某转向法院起诉。这是公开案情中的程序经过,不等于今天所有超龄报酬争议均被排除在仲裁之外。
没有书面合同,仍可用实际履行核对报酬
法院确认学校实际接受了82天教学劳务,招聘月薪3000元可以作为核算依据。未另签工资合同,并不表示学校有权任意改成低价,也不表示劳动者提出的所有数字都不需要核验。
对于双方,关键材料是招聘信息的真实来源和版本、应聘沟通、课程及签到、实际授课期间、辞职交接和付款说明。先明确约定是按月、按课时还是按其他项目计酬,再把已完成内容与约定连接。领取退休待遇的事实,不能消灭已实际提供服务对应的报酬请求。
本案按三十天折算,并未支持请求中的全部差额
法院按3000元除以30天、再乘以82天,核定总报酬8200元,扣除已付4816元,判学校再支付3384元。因此,公开结果不是判给请求的4234元,也不是在8200元之外再另加4816元。
这一算法对应本案招聘标准、实际履行和法院核价,不应推广为所有工资、加班费或课时劳务都统一除以30。劳动关系下某些工资折算、具体课时约定以及不满月劳务结算,可能有不同规范或合同基础。应把计酬单位、期间、已付款和剩余款分别列出,避免用一个日薪公式掩盖前提差别。
处理今天的新用工,还要使用已经变化的规则
2025年9月1日起,劳动争议解释二已废止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026年7月1日起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要求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报酬等事项,并对其明确的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障争议规定劳动争议处理路径。不能把本案历史仲裁处理直接当成现行统一结论,也不应把新规倒写成2023年已经订立的书面约定。
现在协商继续授课,可把课程或工作量、计价单位、停课和节假日安排、结算时间及终止结清写明。已发生争议,则用一张对应表说明应付、已付与所争差额;付款注明对应期间,并确认收款是否仅结清该期间,以减少新的核算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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