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后两天才转外院,叶春梅等案怎样用救治记录核监狱迟延与死亡联系

服刑人员已经在监内医院就诊,是否就说明监管机关全部完成救治义务?叶春梅等人申请巢湖监狱赔偿案,重点审查了病危通知之后的转院迟延,同时区分病情本身和延误救治的作用。本文依据最高法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完整赔偿决定。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开州读者参考
案号
(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1号
审理机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服刑人员已经在监内医院就诊,是否就说明监管机关全部完成救治义务?叶春梅等人申请巢湖监狱赔偿案,重点审查了病危通知之后的转院迟延,同时区分病情本身和延误救治的作用。本文依据最高法公开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完整赔偿决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七时许,民警巡查发现解永明身体不适,安排其到监内医院治疗;九时四十分左右,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五月二日二十时许病情加重,监狱才将其送到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次日五时五十分抢救无效死亡。七月八日司法鉴定说明感染、败血症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死亡原因。

这一过程不是无人安排首次就诊,也不能只凭曾经送医便略过后来是否应及时转外院的争点。病危通知、病情变化、可采取措施及实际转送,应按真实记录分别核实;发生死亡不意味着自动由监狱承担全部责任。

已有疾病与救治迟延,可以同时进入因果审查

安徽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监狱怠于履职、未尽及时转院救治义务,与死亡有一定联系。又因死亡直接原因是患病,未及时转院起次要作用,遂按百分之四十确定相应赔偿。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支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三十三万九千六百一十六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二千元。

公开已经分别列明两个项目,不能把三万二千元重新乘四成,或自行从所获金额推算未公开的计算明细。四成也是本案对作用的判断,不是所有监狱疾病死亡统一比例。其他案件可能涉及及时完整救治、其他独立原因或不同义务违反,都须据证据分析。

亲属应提出具体的医疗与履职核查问题

本案按当时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对监管保护职责作审查,没有把该条只理解为工作人员亲自动手伤害的情形。今天核查亦应分别说明损害、机关职责、作为或不作为及原因联系,不将疾病诊断本身当作机关免责或赔偿的充分证明。

可按初诊、病危告知、转诊意见、监内处理、实际送院、抢救与鉴定建立一条时间线,对机关掌握而家属尚未取得的材料提出明确核查线索。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对羁押期间死亡的相关举证也有规定,但这不等于申请人可凭猜测补齐全部诊疗经过。应依正式决定和依法取得的医疗资料,判断下一步请求与救济。

最高法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该案例;公开裁决时间早于发布多年。本案历史金额不构成现行统一赔偿标准,也不能代替当下紧急病情应及时救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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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