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有合法形式,不等于每笔资金用途和交易行为都合法。毛某、姚某等系列案中,配资团伙与操盘团伙分别受到评价,不能只用基金投资四个字覆盖实际法律关系。本文据上海检察机关完整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操盘、账户组织或规避监管方法。
资金端与交易端分别查真实控制
公开材料记,毛、姚等控制基金、产品及个人账户交易特定股票;股价下跌后又组织团队,利用资金、持股优势实施操纵。另一端的李某、蒋某某等未取得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通过FOF投资所连接的私募产品提供四点六亿元资金,并另收利息。
四点六亿是报道所述配资规模,不是操纵获利,也不是每名投资者损失。调查核产品结构、资金去向、账户实际控制及业务表单,再与讯问询问相互印证。名义持股和真实控制需要分开,既不能只看登记名字,也不能以相识或曾经合作推定全部共同故意。
法律关系不能只由产品名称决定
检方查明配资方采取与证券融资业务同质的风险控制安排,认为实质为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另一方利用相关资金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按操纵证券市场评价。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与第一百八十二条各有行为和情节要求。普通FOF投资、正常大额持仓不因本案被一概否定;同样,交易形式真实,也不能直接否定违法用途。技术模型用于整理信息后仍有交叉验证,不把模型输出当成无需质证的定罪结论。
两批一审与操纵案二审各记日期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操纵证券市场案判毛、姚、白某某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各罚二百五十万至一百五十万元不等;十一月五日就非法经营案判李、蒋、葛六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各罚六百至一百万元不等。来源未逐名分配区间,不自行补齐。
毛、姚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维持原判。该二审结果不被扩大成非法经营一案所有人的上诉结果。核案应分别形成资金性质、控制证据、具体交易和各人判项,不将行政处罚、坊间传闻中的规模与刑事获利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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