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亿余条数据为何分成两种损失口径,陈李吴案怎样区分供程序与取数据

同一数据链上的三人,为什么没有都以同一罪名判刑?上海检察机关公开的陈某、李某、吴某案,还面对两家被害企业经营模式不同、部分费用记录已被覆盖的问题。本文依据官方完整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爬取接口或绕过验证的技术。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开州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同一数据链上的三人,为什么没有都以同一罪名判刑?上海检察机关公开的陈某、李某、吴某案,还面对两家被害企业经营模式不同、部分费用记录已被覆盖的问题。本文依据官方完整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不介绍爬取接口或绕过验证的技术。

八亿余条是取数规模,不是八亿人

李、吴为工作采集数据制作商业报告,另雇陈提供程序及接口。两家企业发现异常后报案,办案机关核程序功能、供述和聊天,区分提供工具与实际取数的行为。公开数据涉及餐饮商超及地图资料,不能直接称为八亿人的隐私,更不能未经对象审查改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非法取数、控制与提供相应程序工具等行为。会写程序或需要商业数据,都不是当然定罪理由;应核实际功能、授权、认识及法定情节。本案检方将陈的有偿提供行为,与李、吴实施取数分别评价。

同样的数据行数,未必同样计损

地图企业的数据可参照公允市场查询价格核经济损失;另一家企业的资料是不可售卖的经营资源,不能照搬前者价格。其运营流量费用记录又因保存周期较短而被覆盖,检方进一步向第三方机构核查,以其他月份为基准比较流量结算标准、单行数据平均费用等,最终认定两企业损失五万余元。

这一补查过程不能简化成数据越多赔得越多。历史对照月份是否可比、费用是否对应被指行为、测算有无重复仍可具体质证;五万余元损失也不等于三人违法所得。

三人判项不按上下游一律复制

二〇二五年八月检方起诉。报道记陈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三年、缓刑三年、罚三万元;李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二年、缓刑二年、罚三万元,吴同罪六个月、缓刑一年、罚一万元。三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损,不能据此推定任何供工具者都是取数共同正犯或均应缓刑。

核类似案件可分别列技术对象、各人实际行为、数据规模、损失测算和赔偿。公开稿未给具体法院、确切判日及生效情况,本文不补齐,也不把该案费用估算方法宣布为所有平台数据统一的价格。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