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调查核实阶段补齐工资,与起诉后被法院免刑,是不同结果。北京公开陈某某案在刑事立案前完成实际支付,公安依法作不予立案决定。本文研究四部门完整材料,非本所承办,不把该案写成法院宣判。
工程回款足额,不代表工人工资已经到账
陈经营建设科技公司,承揽商业地产项目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公司承诺工程款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却将拨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
截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建设单位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及劳务费九百三十点零五六七万元,仍拖欠三十七人工资七十七点九五万元。前一金额包含工程、劳务等支付,不是全部均属于三十七人的工资,也不能与欠薪额相加作损失总数。
责令、移送与正式刑事立案保留顺序
十二月十八日,通州人社部门要求公司于二十三日前付工资,仍未履行;二十六日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在公安调查核实阶段,公司于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全额付三十七人工资七十七点九五万元,并取得谅解,通州公安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一月六日是已明确的全额支付日,来源没有单独写不予立案决定作出日,不能直接填成同一天。移送线索亦不等于公安已经刑事立案,不能为了叙事简化将二者合并。
不予立案,不是今后欠薪可复制的许可
二〇一三年解释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立案前支付并承担相应赔偿等条件下的处理作了规定。该案公开意义强调主动整改、全付和谅解,不能省略条件,只留下立案前还钱就永不构罪的口号。
本案没有法院有罪或无罪判决、案号、刑期和罚金,不补造;公安决定性质也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取代。劳动者实际领款、公司工程收款、第三方垫付或追偿,应各自查凭据。
工程参与方可依法保留工资优先支付安排、应付名册、行政文书与到账记录。不能以工程结算争议长期扣住已明确工资,也不能事后把原工程款用途改成全部已经发薪,掩盖真实的拖欠及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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