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五名保洁工工资付清后,彭某案为何是相对不起诉而非法院无罪

发包方没付清服务费,是否能直接成为不付工人工资的理由?北京公开彭某某案中,检方先核公司真实支付能力,后来结合全额支付、认罪认罚和谅解作相对不起诉。本文依四部门完整公开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开州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发包方没付清服务费,是否能直接成为不付工人工资的理由?北京公开彭某某案中,检方先核公司真实支付能力,后来结合全额支付、认罪认罚和谅解作相对不起诉。本文依四部门完整公开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

民事支持起诉线索,又发现刑事问题

物业公司将开荒保洁工程交环境公司,后者招募一百零五名工人,完工未及时付八十三万余元工资。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人社部门移送民事支持起诉线索,朝阳区检察院受理后会同调解。

二〇二四年一月,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环境公司逾期仍未付。负责人彭以发包方未付清洁费为由称无力支付,后来不再接电话;查询银行账户却发现公司有支付能力。上游工程价款争议与工人工资事实,因此不能用一句资金没到统一解释。

刑事立案以后,全额支付有实际凭据

行刑衔接后,公安于四月二十五日立案,八月六日移送审查起诉,彭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期间有关机关督促,彭全额支付一百零五人工资八十三万余元并取得谅解。同年九月三日,朝阳区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这是刑事立案、查证之后的检察处理,不是公安从未立案,也不是法院判其无罪。来源没有具体法院、刑期或罚金,均不能补上;全额支付的是本案工资,不据此声称公司与物业间全部价款争议已经解决。

支付和从宽,仍要逐项满足依法条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相关解释及刑诉法对从宽、不起诉各有条件。真实清偿、悔罪及谅解有重要作用,但不是任何欠薪者公诉前转一笔钱就必然不诉;是否有严重后果、相应赔偿等也应依法核。

本案不同于总包先垫后向包工头追偿的公开案例,其路径是查明该环境公司能力、督促本案工资全付并由检方作决定。实际材料应对应工资、公司账户核查、行政责令、每笔付款和真实程序文书,不将调解意向当作已付款,更不能要求工人撤回真实证据换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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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