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被提起公诉,并不意味着原不起诉决定的法律评价一定正确。张某曾因过失致人重伤被酌定不起诉,后来经申诉核查,原决定被撤销并改作法定不起诉。此案真正需要对照的,是普通推搡风险与本案隐藏锐器造成的特定重伤,以及检察机关怎样重新核实关键事实。本文为真实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赔偿谅解,并未解决是否有过失的问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何某酒后找张争执,双方撕扯中张将何推倒。何外套内兜藏有水果刀,倒地时刺伤自身,鉴定包含重伤二级。张救助、报警、垫付医疗费并赔偿取得谅解。东港市检察院在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以犯罪情节轻微、坦白等作酌定不起诉。
这些事后表现可以依法评价,却不能替代犯罪构成。是否成立过失,仍应审查张对特定损害结果有无预见可能;重伤鉴定证明损害程度,不会单独证明每个参与争执者主观上均有过失。
核查重点是隐蔽风险,而非见到重伤倒推责任
最高检控申部门调取全卷后,注意到何穿厚外套、刀在内兜且没有外露或宣称持刀,冲突突然短暂并有人劝阻。其提出原案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将具体问题移送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进一步审查。
后续检察人员到东港听取原承办、申诉人及家属和公安办案人员意见,并在二〇二五年五月组织听证。公开报道中的审查结论,围绕隐藏刀具对特定重伤的作用、张缺少相应预见可能及行为危险程度展开,不是宣布一切推搡都免责,也不只是把谅解书再收一次。
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是具体纠错结果
最高检指令辽宁省检察院依法纠正后,东港检察院于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撤销原酌定不起诉,重新作法定不起诉。前者依犯罪情节轻微作裁量,后者在本案改变了对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评价;不能把它写成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原报道亦未披露案号或决定书全文。
刑法第十五、十六条要求区分过失与不能预见原因;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分别规定相关不诉路径。对类似申诉,应针对原认定、客观危险、可预见信息和原始证据提出具体核查,而不是认为结果轻微、已赔偿或曾听证就必然改为法定不起诉。
来源:最高检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刊载的检察日报完整报道,非本所承办、非原不起诉决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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