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项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不能据此跳过另一项独立收财事实。最高检公开的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贷款中的从犯与受贿分别评价。本文据官方典型材料分析,非本所承办,不预设其他同岗人员应负相同责任。
指使经过与自己的明知都在案内
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一八年,曾某任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副总经理等。明知相关集团不符合贷款资格,受中心总经理李某指使,仍隐瞒实际控制人巨额民间债务、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将资料报总部,促成二十三亿余元贷款并造成巨额损失;另收好处费一千七百九十余万元。
来源并非只凭一张审批签名定罪,而是记载具体明知、隐瞒和促成行为。服从上级不是对这些事实的当然豁免;相反,也不能把同部门出现过的全部贷款向每位经办人共同归责,实际权限、知情与参与仍须证据。
从犯限定在哪一罪
天津一中认定曾某构成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在违法放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文没有据此宣布其受贿也一律属于从犯,更没有说只要领导提出就可免罚。刑法第二十七条针对相应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需先查具体共同故意和行为范围。
法院还评价如实供述、受贿所得大部分追缴、认罪认罚等。受贿判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一百八十万元;违法放贷判七年、罚金十万元;最终执行十五年、罚金一百九十万元,并追缴所得及收益。两罪年数并非直接相加,罚金也须照分别及合并判项核对。
把两条责任链分别落实
曾某没有上诉,一审生效。当前参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与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应把贷款违法和收财对价分别查明,不用存在坏账替代所有要件,也不以受贿成立自动证明每一笔审批都构罪。
可分别整理贷款资格及风险材料、原审查意见、上报版本和授意沟通,再另列请托收财、支配去向及退缴。对认为只有辅助参与或不知被隐瞒事实的,应指出具体期间与证据;对个人收财则另作说明。不得改写原风险提示或让他人补签统一口径材料。
本案没有公开每份证据和裁判日期、案号,摘要中的从犯及刑期不能直接搬成其他案件的量刑方案。
公开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511/t20251128_712282.shtml 第六案。AI辅助整理不表示拟署名律师本人逐篇人工审定,不承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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