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理财后再放贷款填缺,王某案为何分别认定五项犯罪

资金围绕同一缺口流转,并不意味着只能评价一个犯罪。最高检二〇二五年公开的王某案,分别认定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违法发放贷款。本文分析已公开的行为和判项,非本所承办,不以摘要冒充完整案卷。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开州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资金围绕同一缺口流转,并不意味着只能评价一个犯罪。最高检二〇二五年公开的王某案,分别认定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违法发放贷款。本文分析已公开的行为和判项,非本所承办,不以摘要冒充完整案卷。

一条资金链上有不同职务行为

二〇一二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王某利用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伙同他人出具虚假理财协议、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将二十二家单位原应存入银行的资金挪给其他单位营利,案发时本息合计十七点七亿余元未退还。该未还本息不是本文自行计算的全部犯罪本金。

为得到出资单位资金,王某向国有公司人员行贿一千六百余万元,向非国有公司人员分别给付五千三百余万、一百三十余万元;将公款交他人营利时,又收对方负责人好处费八千二百余万元。后来伙同上级分行人员违法贷款八点一亿余元填补缺口。给款、收款、挪款和放贷须分别证明,不能只因都叫利息或周转便合并定性。

自首没有覆盖五项罪的所有部分

北京一中认定王某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这两罪依法从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则评价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把这两段写成全案五罪一律自首,会遗漏原文限定。

挪用公款被判无期;受贿十四年、行贿十一年、违法发放贷款十一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六年,分别有相应罚金。决定执行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二百五十八万元,不能把几个有期数字相加后另报一个执行年数。

借来填还不能直接抹掉先前事实

判决后王某未上诉,一审生效。当前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三百八十五、第一百八十六及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等,仍应分别核具体身份、违反规定、资金用途与财物对价。不是一笔后续贷款存在就自动构成五罪,也不能用其补入账户证明先前挪款从未发生。

材料可按五类行为建立对应目录,区别客户资金、挪用收益、行受贿款、贷款和实际返还,防止一笔流转重复统计。对供述时间与当时机关已掌握内容,应看真实记录。不得通过新造理财合同或挪动资金制造已还清的外观。

公开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511/t20251128_712282.shtml 第五案;未披露的案号、裁判日期保持未知。本文为AI辅助研究,不表示律师本人逐篇人工审定。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