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要求赴国外为刑事案件作证的联系,先要确认它是私人邀请、外国司法机关来函,还是已经进入我国依法办理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开州居民或企业人员不应仅凭对方承诺包机票便出境,也不能把自己被称作证人理解为在境外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到追诉。
正式协助渠道先核实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至六条规定我国主管机关同意、对外联系机关及主管机关的职责。涉及该法规定的协助,不能用一封海外律师邮件或公司总部指令替代国内法定程序。核原始请求、案件、请求机关和国内实际办理机关,避免只与自称工作人员的私人账号沟通。
证人、鉴定人与被告人的身份不同,要求提供某次交易情况也不说明本人已被指控。若收到的材料同时涉及讯问、限制自由或被告出庭,应立即按其真实内容另行审查,不能仅以文件标题写证人便忽略正文。
同意前把需要说明的事项问清
第三十六条衔接第三十二条,要求根据需要载明作证目的、必要性、时间地点、权利义务、保护措施和补助等。可以将这些内容列成书面核对表,并说明语言、健康、照护和合理日程方面的实际需要,确认由谁负责解释和落实。
第三十七条规定,证人、鉴定人书面同意后,办案机关将其意愿、要求和条件依法通过主管机关、对外联系机关通知请求国。不要先签一张空白同意书,再指望临行前口头补齐条件;也不能把我国机关已经转递意愿说成请求国已无条件接受所有个人要求。
保护承诺要核主体、范围和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要求请求国就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内容作出书面保证。涉及赴请求国入境前行为的追诉保护及相应人身自由保障,应核保证是否针对本人、适用的身份和活动,以及具体约定。私人律师或商业对方一句保证安全,不当然是请求国依法作出的书面保证。
保护不等于境外违法行为也获豁免,亦不当然涵盖所有国家、所有以后行程和全部民商事义务。应结合适用条约和保证文本核期限、无需继续停留后的安排及例外,不把中国法针对来华证人的条文直接当成可在外国单方强制适用的承诺。
视频作证也不是自行打开会议链接
该法允许依法安排视频、音频作证。第三十七条还要求主管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派员到场,对损害我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形及时制止。
可提出并核实是否采用该方式、具体场所、身份确认、翻译及证据展示安排;有安排不便可以依法反映,但不能自行认定只要在家视频就不需要国内机关参与。收到让本人绕过正式安排、私下提交整套资料的要求,应与办案机关核对,不能因为是自己作证就忽略资料提供的法律边界。
出行与资料只按最终真实安排准备
核书面意愿、请求国保证、时间地点、费用补助和联络方式是否一致。携带商业资料、客户信息或受保护材料的,还需依法审查提供权限,不应把个人作证同意扩大为企业全部数据可任意带出。
在押人员的移交另有主管机关及本人同意、事先协议和送回等规则,普通自由证人的出行表不能直接照用。律师协助可交付正式请求核验、条件和保护承诺对应表及待确认事项,帮助本人在完整知情后依法表达意愿,不承诺取得邀请即获得跨境全程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