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原涉案财物已转卖,外国协助没收请求就可以一概拒绝吗

外国请求我国协助没收,发现请求所指原物已经变卖或转移,不能只凭原物不在这一项事实就宣布所有后续请求均可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在规定有关无法执行情形时,明确保留了请求没收变卖物或者转移后的财物的例外。

先确认请求究竟指向原物还是后续财物

审查的对象应回到实际请求书及附件。原请求只指一件已经灭失的特定物,与请求已经明确指向其变卖物或转移后财物,不是同一执行状态。不能把文件中不同财物混为一项,也不能因一次转手就宣布依法追查的财物从此不受任何审查。

这一例外没有授权把被请求人、亲属或企业的全部资产任意当作替代物。后续财物与原涉案财物的关系、实际位置及权属,应有真实材料支持。尚未查明流向的,要明确待核,不能靠几个相同数额或相似名称完成认定。

不落入这一拒绝事由,不等于必然没收

第五十一条仍要求审查中国法条件、外国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障、境内可执行财物和请求描述等事项。第五十二条其他可拒绝情形也须据实际事实分别处理;不能因第二项设了例外,就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已有裁判执行一并省略。

条文使用可以拒绝,并非当事人自行发出一份说明就使程序停止。应由有权机关依据完整请求判断,也不能用事后虚构交易、债务或财物去向,制造原物已经消失的外观。

权利意见应当能够逐物对应

可以整理原请求描述、原财物状态变化的真实依据、后续财物定位与流转资料、当前权利人和既有措施,注明哪些已经确认、哪些尚待核查。提出异议应对应请求正在处理的具体财物,而非只重复已经卖掉四个字。

我国境内协助外国没收与我国请求外国追赃的方向不同;一般民事欠款也不能未经刑案关联核实,直接包装成涉案财物。本题说明全国性协助审查的一个具体例外,不提供转移财产或规避执行的方法,更不承诺提出异议必然保全全部财产。

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条。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