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有人员聚集,发生争执后,是否只需审查参加者有没有构成非法集会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保护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针对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并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合法活动也可能是被侵害对象,不能将人群聚集一律先认作违法。
依法举行是本条明确的对象条件
应核活动性质、实际适用规范及依法举行的依据,不能只凭举办者或反对者一方称活动合法便结束判断。文娱、体育或普通私人聚会是否属于相应法定活动,也应依法辨明,不将任何现场争议套进本条。
对真实依法举行的活动,反对其观点不等于取得破坏权。另一方面,提出正常批评、表达不同意见、依法请求核查,与条文所列扰乱、冲击或其他破坏,需要根据具体行为区分。
破坏行为与秩序混乱都要有证据
并非只要活动中有人不高兴、出现分歧,就已经发生本罪要求的公共秩序混乱。应核实际行为、持续过程、活动和公共秩序受何种影响,以及与本人行为的联系,不能仅用几名围观者的感受替代。
本人是否实际实施或依法应负共同责任,也应逐人判断。现场工作人员、普通参加者、劝阻者与实施破坏者,不能只因出现在同一画面就统一定性。
与第二百九十六、二百九十七条分开
第二百九十六条针对相应违法集会及拒不解散、严重秩序破坏等条件,第二百九十七条另处理法定危险物品携带参加。本条则是依法活动受到破坏的不同对象和行为,不能借前两条名称省去对破坏方的独立审查。
可依法整理活动资料、真实通知、完整现场记录和每个人的行为时间线,明确争议发生于活动性质、破坏事实还是后果联系。不要自行实施暴力反制或公开无关人员资料。准确适用本条,目的在于依法保护正常活动和公共秩序,不是为任何一方仅凭观点分歧预定犯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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