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广告通常是广告主向网站付钱。有人因此认为,自己没向网站收服务费,就不可能因该网站传播淫秽信息承担责任。二〇一〇年解释第七条,恰恰包括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的情形,不能只从有没有收款判断。
提供资金与收取结算服务费不同
第七条分别列网站数量、广告条数、提供资金数额、结算服务及严重后果等条件。广告支持不应被改写成必须先从网站取得收入;费用结算人员自己的服务收入,也不能与广告主支付的资金混为同一指标。
同时,并非任何广告意外出现在违法页面就当然构罪。需要证明相关明知、牟利目的、实际投放或资金支持及对应情节,合同层层外包不能替代对真实分工的调查,也不当然排除责任。
异常点击只是有适用范围的证明规则
解释第八条针对第四至第七条行为,列向淫秽网站投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等明知认定情形,同时保留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规定。不能只看点击率高就跳过网站性质、实际投放和异常依据,也不能把法律保留的相反证据一律拒绝审查。
可核投放渠道、合同要求、真实展示、结算方式、收到的信息及相应处置。相关数据应说明来源和时间,不能仅按平台后来给出的一个汇总截图认定个人全程认识。
对准具体行为,不用行业标签代替
普通广告代理、实际决定投放的人和专做资金结算的人员,可能涉及不同事实。若另触及其他罪名,应依法核对应构成及罪数,不因同属互联网业务就统一按一种帮助犯罪处理。
整理材料时,可将付款与收款方向、实际收益、网站和广告范围、认识形成过程分别列明。发现违法风险应依法处置并保存已有记录,不为证明广告效果继续向相关网站投放。本文解释的是资金支持的法律结构,不提供违法站点、投放操作或者规避核查方法。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