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合法接触到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不是就能把这些材料公开、交给经营合作方使用?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违反有关保密措施或法定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诉讼接触本身没有产生一张无限对外利用许可。
依法查看与对外使用是不同权限
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的人员,可能因阅卷、举证或专业工作接触涉密材料。这可以服务于对应诉讼事项,却不当然意味着可脱离该目的,把技术、客户或报价信息另用于商业竞争,亦不能只因材料已入卷就宣布已向公众公开。
应核实际接触何种版本、因何职责取得、受何保密要求约束,以及后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真实行为。内部办公转交、依法提交程序与公开传播,不能只凭都是发文件就作相同认定。
有保密违反,不等于一律已成立同一个罪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针对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被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是否真属商业秘密、相应行为和主观方面、严重情节等,仍须证明,不由一份承诺书自动把全部经营信息变成刑法秘密。
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也可能受诉讼保密安排保护,但违反其要求具体承担何种责任,须核适用规范。不能把所有泄露都机械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不能反过来因暂不能证明该罪,就说任何保密义务均可不理。
对用途有疑问,应先依法明确
可保存收取和移交记录、原保密要求、真实工作范围以及后续实际使用,明确是否需要向有权机关申请具体安排。不得把整套资料上传公开平台求证,也不以更换文件名、去掉标识掩盖原来来源。
辩护、质证和合法维权应依程序进行,保密不能被用作拒绝一切必要审查的借口;权利行使也不能替代保密边界。委托专业人员时,应把任务、必要接触范围和合法使用目的说清,不承诺凡因案件得到的信息都可自由经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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