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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取得后使用,损失是否总要与许可费比较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计算利润损失后,是不是任何情况都还要与合理许可费比较并取较高者?2025年解释第十八条对取得和使用方式分别列项,其中一个分支有许可费比较,并不意味着其他分支也可直接照搬。

先区分最初怎样取得秘密

第十八条第二项针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后,又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形。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利润损失确定;该损失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时,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第三项则针对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使用其所掌握秘密的情形,规定可按利润损失确定。不能只看到两案后来都使用了信息,就删去取得方式,给第三项额外加上第二项的许可费兜底。

不能为选较大数字倒推行为分支

员工在授权范围内原本可以接触,与最初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事实不同;但也不能只凭有一个工作账号便认定一切取得合法。岗位、权限、真实操作和后续流转应与具体信息对应,不能用一份笼统保密协议代替全部过程。

利润损失、许可费和秘密公开后的商业价值各有适用条件,不应在多种算法中任选最高者后再改写行为。损失与违法所得也不是同一指标,不能把经营流水直接当成前者或者凭公司亏损填补因果关系。

形成先分类、再核算的材料

可列秘密内容及版本、原取得权限、实际取得和使用、拟适用条项,再附利润或许可费的真实依据。许可项目、时间和使用范围不相同的外部合同,也不能不经分析就拿来当本案价格。

对评估意见的异议,应指向分支选择、参数、对应期间及重复计算,不只说金额太高。提出不同算法不保证不构罪,其他法定损失、违法所得及严重情节仍需审查;关键是让金额建立在已经证明的行为类型上,而不是由金额反过来创造事实。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