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被依法撤销以后,是否从此永远不能再假释,连减刑也一并失去可能?2016年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一般不得再假释,同时对一类漏罪情形保留例外,并另列收监后减刑条件及起始时间。不能只记住撤销两个字便给所有案件同一个终身结论。
再假释例外限定于特定漏罪路径
该条所指例外,是依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发现原判前漏罪被撤销假释的情况。若罪犯对漏罪曾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且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再假释。
是否属于漏罪、供述时间内容、原判认定状态及自首等,都应有真实材料。不能把考验期后来故意新犯罪、普通监督违规,直接换称漏罪来争取例外,也不由一份事后家属说明替代本人已经如实供述或法定自首。
可以再假释仍须满足实体条件
即使进入例外,也不是自动恢复原来的假释裁定。原判及并罚后的有效刑罚、实际执行、悔改、再犯罪危险和禁止假释等条件,仍应依法审查;是否再次报请、法院实际裁定,需要真实程序,不由家属直接宣布。
此前考验期间已经过多少天,与新裁判如何执行亦须按适用规则核定,不能在一张自制表上将所有在外时间都当成已经完成刑罚。对某段期间有争议,应提供具体依据依法核算。
收监后减刑是另一个问题
第三十条规定,被撤销假释者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不能因再假释受限制就直接推断所有减刑永远被禁,也不能沿用假释前的旧起点而不核这项特别规则。
开州相关人员可准备原判、假释、撤销和新裁判、真实供述与执行记录,分清所请求是再假释、减刑还是记录更正。不得隐瞒新案、倒填自首或购买从宽材料。法律服务应查明适用路径和实际条件,不以曾经获准保证再次获准,也不以撤销一次就概括法律已关闭所有合法从宽空间。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