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已经获得减刑,执行期间又发现原判前尚未判决的漏罪,原减刑裁定是否仍可不经处理直接照用?2016年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但对原来减去的刑期,还按漏罪的不同发现来源设置重新裁定规则,不是一律全部保留或一律永远取消。
先辨漏罪与后来新犯
行为发生在原判前还是原判后,原裁判已经评价哪些事实,应依实际资料核查,不能只按发现时间区分。仅有新的调查线索,也不等于未经审判就可直接填入一个确定漏罪和新的刑期。
刑法第七十条一般并罚,与本条已经减刑后的特殊衔接应共同核准。普通的已执行期间、减刑裁定减去的期间、刑种变化和新的决定执行刑罚,应分别列示,不凭一个剩余月份概括。
主动交代与查获检举有不同安排
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不能仅因本人写过交代二字,就保证所有时间和内容均已符合,应查真实来源、提交及其与漏罪事实的对应。
若漏罪由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执行机关应报请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内,酌情重新裁定。原总和是边界,不是保证必须恢复相同月数,亦不能由监狱或家属自行抹去重新裁定程序。
对照两套裁判和真实执行记录
开州家属可依法准备原判、历次减刑、漏罪和并罚裁判、真实交代或发现资料,说明所争是来源、确认还是计算。原审前已被掌握而另案等待的情形,还须按实际规则判断,不能单因另判在后就自动认定隐瞒漏罪。
如实提供材料,不倒填自报日期、不请他人将检举改成主动交代。是否可再减及最终执行期限,应以法定机关裁定和有效记录为准;本文不承诺把过去获减全部还回,也不允许借既往减刑继续隐藏真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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