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罪认罚获得相对不起诉后,当事人否认指控或者不积极履行有关义务,检察院是否只能撤销决定并起诉?2026年指导意见第五十八项要求进行审查,按三种情况分别处理,而不是把反悔直接当作起诉的充分依据。
先核原决定和后续事实
该项针对因认罪认罚,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后续涉及否认指控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需要核真实内容与原因。不能把提出一项有依据的金额疑问,未经审查就概括为全部反悔。
原来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宜直接照搬本项。文件标题相似,适用依据和处理路径可能不同。
没有犯罪事实与仍属轻微分别判断
审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应撤销原不起诉,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不是为了惩罚否认而起诉,也不是简单说原决定无需变动;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应准确。
若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可以维持原决定。不能因为认罪认罚因素变化,就跳过对其他情节的评价,机械认定所有从宽依据一起消失。
起诉分支仍有法定条件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才应根据具体情况撤销原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以后法院仍依证据裁判,原先具结或者后来的反悔均不能替代犯罪事实的证明。
当事人可提供原决定、真实意见、履行及客观困难的材料,依法说明争议,不隐匿资产、不伪造退赔凭据。审查结果可能不同,关键是把三条路径的事实前提说清,而非只凭一句后来不认就推定必诉,或者认为拿到过不起诉便无须再依法回应。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