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曾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是否必须先把前一个无罪判决撤销?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九十八条设置了专门衔接,不能直接套用普通上诉或再审撤销原判的想象。
先核原判类型和新起诉依据
这里针对依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没有犯罪事实的实体判断、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以及准许撤诉裁定,各有不同法律位置,不能因为都暂未受刑罚而混成一种程序。
重新起诉须有新的事实、证据,法院按相应规定审查受理。材料加了新封面、换个案号,与实际出现能影响指控的内容不同。受理也不等于认定新指控成立,犯罪事实与证据标准仍应依法审查。
后案判决应写清前案情况
第二百九十八条要求,在后案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而依法被判无罪的情况;前案依据该项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不能把这条改成必须先撤前判才有后续审理。
保留前判并不意味着可以在同一时点任意选择两份文书执行。后案的实际裁判内容、事实范围和法律效果,应读完整文书依法处理,不由家属在两个主文中自行挑选一项。
将前后事实和证据并列核查
可整理前判依据、生效状态、新起诉具体事实及新材料来源,说明新增内容解决了原来什么疑问,仍有什么矛盾。依法提出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范围意见,不为制造新证据补作虚假记录。
本题只说明这种证据不足无罪后再诉的衔接方式,不鼓励无条件反复起诉,也不保证前判无罪便永远不能再依法审查。区分原判类型、新起诉条件与后判如何记载,才能提出准确的程序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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