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走私案件中的偷逃应缴税额,是否只把关税相加即可?2014年走私刑事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还包括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货物成交价、违法所得、应缴税额和实际偷逃税额并不是同一栏数字,漏掉一个依法应计税项,可能使数额结论失真。
第一步不是套税率,而是确认税项归属
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等,应根据真实货物、交易及适用规则核查;不因名称含增值税,就把它全部排除于走私应缴税额之外。与此相对,境内其他经营环节形成的税款,不能未经依据便一并装入本票进口税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偷逃应缴税额等情节设置责任,货值高不直接等于偷税额大。没有利润、低价转卖或买方尚欠货款,也不能单凭经营盈亏推定不存在进口税额。应先核涉嫌走私的行为,再处理计核,不能以计算表代替行为和故意的证据。
逐项计算,避免税与价重复相加
可将每一票的货物、归类依据、完税价格、适用税项、税率、应缴与实际缴纳情况对应。应缴税额与被认定偷逃部分的关系,需要明确说明;同一税项在两张表出现,不应仅因名称不同重复累计。价格含税与不含税口径也须统一说明,不能把价税合计又全部作为税额。
本条同时要求以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及完税价格计核,实施时间不能确定才采用案发时口径。本题不列固定商品税率,更不承诺某类进口永远免某项税。对计核依据有异议,应具体指出货物或项目差异,而非简单要求只算关税。
与境内逃税的分母保持区别
走私税额计核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比例不是同一个任务。不能因为逃税司法解释对年度应纳税额另有范围规定,就将海关代征税从走私计核中删去;也不能把走私税额表直接当作境内全部税种的逃税比例表。各自的行为、税种和法条应分别对应。
开州有关企业及经办人可以要求形成逐票税项差异说明,保留原申报、真实合同和缴款、计核意见及提出异议的依据。缺少资料,应依法提出调取线索;不能修改原发票或付款记录,制造较低价格。依法补缴、退赃等事实可另按条件评价,不替代对原偷逃税额和个人参与范围的核实。
依据:[走私刑事解释第十八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6776.html);[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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