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直接从单位账户打给另一家单位,没有经过行为人个人银行卡,就一定不是“以个人名义”挪用吗?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九条专门回应逃避单位监管的情形:通过虚构付款事由、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入账等方式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可以落入立法解释所指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范围。
关键在真实安排,不在转账抬头
例如付款依据被写成并不存在的采购,调查应核对应合同、货物、验收、真实用途以及决定人,而不是只看汇款单盖有单位章。应收款未按规定入账,也须查这笔款依法应归谁、由谁控制、为何未入账及实际提供给谁使用。不能把所有记账迟延都直接当作逃避监管的犯罪行为。
第九条解决的是一种认定路径,并未取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主体、职务便利、公款、使用性质及相应数额时间条件的要求。一般企业人员的挪用资金,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不能仅因都发生单位间转账就不分身份套用同一条。
假付款事由与真实经营往来要分清
真实采购、依法授权的单位借款、正常款项结算,即使材料一度不完整,也不能不查交易便宣布虚构。反之,后补一份合同、事后盖章,不能自动使原来为逃避监管而安排的付款变成真实业务。
可比较付款发生前的决定、当时形成的材料、对方对用途的认识和实际使用,再核后补文件形成过程。资金最终回到单位,是重要后续事实,却不能反向证明最初一定具有合法授权。款项留在对方单位经营使用,也不会仅因未用于个人消费便当然排除第九条。
形成“应收或应付—实际用途—监管路径”的对照
忠县相关人员可列真实债权债务、应入账金额、付款依据、实际收款单位、控制和使用、归还日期,并标明哪些证据证明逃避监管、哪些只是账务疑点。对资金多次划转,要识别同一款项,不能把每个账户经过都累加入犯罪数额。
意见应具体指出虚构事项是否成立、本人是否决定或明知参与、指控所采用的公款使用路径为何符合或不符。不能为了获得形式一致而补造验收记录,也不能仅凭两家公司有关联便推定全部调款属于犯罪。准确还原原始业务和个人行为,才能避免账户名称替代实体判断。
依据:[贪污贿赂解释(二)第九条](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97181.html);[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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