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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后尚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继续缴职工养老由谁办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养老保险只能等单位同意后才能继续缴吗?《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区分已经享受待遇与尚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对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及协商由单位缴费作出规定。

先查待遇状态,不能只问有没有领职工养老金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款针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

所以,应核实际参加的制度、是否已享受相应基本养老待遇及其依据,不能仅以没领职工养老金,就忽略本人是否已领其他基本养老待遇。还应区分依法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继续原劳动或人事关系的情形;该阶段依第二十三条适用相应法律制度,不能简单按本条的超龄续缴安排替代。

符合第二款条件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费

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条文明示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单位尚未同意代为缴费,不是仅凭这一事实就断言个人继续缴费渠道全部关闭。

办理前应向经办机构核对本人的参保地、历次缴费及可继续缴纳的具体安排,保留待遇和缴费记录。该条不是任意购买过去所有空缺年限的通行证,不能把继续缴费改写成无条件一次补足任意年限,也不能只凭一份返聘协议保证立即达到退休领待条件。

单位也可经协商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个人应缴部分

同一款规定,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这是应当写清并实际办理的安排,不是单位口头说工资里已经给过一笔钱,就等于相应社保缴费已经完成。

协议可明确协商是否达成、从何期间办理、如何核对经办结果及个人部分怎样代扣,实际缴费基数和承担依有效规定核实,不自行编造全国统一比例。单位依约办理后,个人也应核对账户记录,发现扣款与到账不符及时要求说明,不能只留一张工资条就不再查。

新规定与既往欠缴、待遇核定分别处理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对过去已经形成的参保、欠缴或待遇争议,应结合当时实际关系与适用制度处理,不以新条文抹去历史义务,也不把现在协商续缴倒写成数年前已经办妥。

可整理身份和退休安排、基本养老待遇状态、缴费明细、当前用工协议及协商记录,分别说明要继续参保、核账,还是争议某段历史责任。第十六条提供了符合条件时的衔接选择,不能被扩写成所有超龄者必由单位承担相同费用,也不能被缩成超过年龄就不再有任何继续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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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