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用工协议能否在到期、任务完成之外另约终止条件?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可以终止用工。但这项安排不能仅凭年龄套到仍在依法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人,约定存在也不等于所有条款一概有效。
先排除仍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关系
新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受单位劳动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工作的超龄人员,并覆盖符合规定提前退休后被招用者。第二十三条明确,依法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不能只因年龄较高就改用一份劳务协议排除原有规则。
应准备法定退休安排、退休或延迟退休手续、实际工作及原合同,说明当前是哪一阶段。标题写返聘、系统写退休,都不能替代真实状态;不同阶段的工作及终止,也不宜合成一个日期处理。
书面协议需要能辨认期限和具体工作
第六条要求书面用工协议明确期限、内容地点、工作休假、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第七条规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单位需要改工作内容或期限,应如实形成变更意思,不能单方改完系统后说双方早已同意。
拟另约终止条件时,应写明双方真实同意的具体事实、怎样确认和后续通知交接,不以“单位随时觉得不需要”为由把协商省略。涉及放弃法定报酬、工伤或其他基本保障的内容,仍须依相应法律核查,不能因为第八条允许约定终止条件,就认为任何免责和权利剥夺都自动有效。
第八条的几种终止原因不能相互冒充
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用工终止;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也可终止。适用哪一项,应核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相应事实是否发生。
预先约定某个条件与后来临时单方改变安排不同。主张约定条件已经发生的,应拿出完整协议和触发事实;仅有一次内部停排班,不当然证明双方先前作过相同约定。需要协商解除的,应明确是否真实达成合意,不能把未回复通知当作已经签下自愿辞职。期满或任务完成的,也应使用与真实原因一致的文书,不能在不同依据之间随意更换。
终止依据与最后结算分别列明
第八条明确用工终止情形,不是仅凭“终止”二字就当然结清此前报酬、安全保障或已经形成的其他义务。应核应付期间、已付款项、交接资料及真实未解决事项,不能让领取最后一笔钱附带签署与事实不符的辞职原因。
是否另有依法或依约应支付的项目,应结合实际关系和适用规则审查,不能把普通劳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补偿结论不加区分套入,也不能先承诺超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相应请求。必要时将终止事实与基本权益争议分别说明。清楚的节点和书面交接,才能让双方知道用工何时、依据什么结束,以及哪些义务仍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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