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劳动者被解除后领取了失业金,后来依法恢复劳动关系,应同时处理工资、参保状态和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只办重新入职而把中间期间全部留空。也不能未经核定就简单认为“工资减掉失业金就是单位应补数”。单位工资责任与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调整,需要分别有依据。
先确认是继续履行原合同,还是重新签约
生效裁判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与双方另行协商从某日建立新劳动关系,效果未必相同。应核对裁判或协议中的恢复日期、工作安排、工资期间、社保协助和既付费用处理,不要把所有情况都叫复职。只口头说欢迎回来,可能没有解决原解除争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对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规定相应期间按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双方对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具体金额仍应结合适用条件、期间及裁判认定,不能擅自以原岗位已被替换为由归零,也不能不看裁判就承诺所有项目全额恢复。
按月份列账,避免同一段时间出现互相矛盾的记录
可将原解除日期、停止缴费月份、失业金领取月份、实际返岗日期和补发工资月份列在一张表上,再附解除证明、领取记录、裁判协议及单位通知。单位与劳动者应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应参保更正或补缴,不能倒填不真实的工作记录来让系统通过。
失业金领取与返岗后的待遇需向实际经办机构如实说明。社会保险法将重新就业列为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追溯恢复劳动关系涉及以前已经领取的款项如何核定,也应提交具体文书和领取明细依法处理。本文不能据一份复职通知预先确定应退多少或宣布一律不用退。
不要把应交给基金的款项直接交给单位结清
若经办机构依法核定需要调整或退回,应确认正式依据、期间、金额和指定收款渠道,保留凭证。单位不能仅凭口头要求把失业金收走就称完成社保处理;劳动者也不宜在明知就业状态变化后继续隐瞒领取,寄希望于以后从工资中自行相抵。
工资清算中若有人提出抵扣,必须说明法律或裁判依据及具体款项性质,不能只因两个金额覆盖同一月份便认定可以互相冲销。因原错误解除或手续问题产生的实际损失,是否另有责任,也应与待遇返还本身分开审查。
落实时可约定单位提供哪些资料、双方何时到经办机构更正、补发工资何时到账、未处理事项怎样继续跟进。律师可以协调文书解释和工资请求,人社经办机构则依法核定相关社会保险事项。把两条处理线并行记录,才能避免工资已经执行而参保仍中断,或手续显示恢复却一直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