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去世后,近亲属对死因有疑问,不能只约定过些天谈赔偿,而忽略可能影响原因判定的尸检。开州家属应尽快核死亡时间、保存条件、告知和有资质机构安排,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真实决定。尸检用于查明死亡原因,不等于已经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先确认是医疗纠纷中的死因争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针对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情形。应核家属实际疑点和医疗机构说明,区分死亡证明中的诊断、口头解释与专业死因检验,不能只因某一名称不熟悉就自行得出医院隐瞒的结论。
刑事侦查中死因不明尸体的解剖另有权限和程序,不能把医疗纠纷中近亲属同意的规则套到刑事调查,反过来也不能由医院用公安可以决定四个字替代自己应履行的手续。收到检验通知时,先核谁依法组织、按何程序进行。
四十八小时和七日从哪里理解
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起点是死亡,不是家属后来咨询律师、收到医院最终回复或协商破裂的日期。七日也不是四十八小时结束后再另加七日。
应尽早询问实际冻存条件、遗体移送和可开展检验的时间,保留确认及联系记录,不能仅因医院有冷藏柜就自行推定符合所有条件。亲属在外地、正安排后事或仍在协商,都应及时说明并落实合法办理,不宜等一般投诉答复后才开始找机构。
同意、签字和观察各有作用
条例要求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视为近亲属不同意;尸检由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家属可核机构资格、检验目的、委托事项及交接文件,确认有权签署的人和真实意思,不应让无关人员代冒近亲属签名。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过程。观察不是任何人都可随意进入或指挥检验,应与承办机构核代表身份和具体安排,依法保护逝者及相关人员信息。对取材、样本和报告去向有疑问,可提出明确问题并留存答复,不自行处理可能影响检验的遗体或物品。
同时固定病历与相关实物
第二十三条要求医疗机构告知近亲属尸检等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分别规范病历和有关现场实物的封存。尸检不能替代诊疗记录,封存病历也不能替代尸检,两条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衔接。
可将关键诊疗、抢救、死亡及告知时间列清,依法复制相关资料并对封存清单核对签字。对尚未完成的病历,依规定处理已有和后续完成部分,不以需要补记为由拒绝任何固定,也不把全部后续补记都直接指为造假。
拖延后果不等于当然判定谁胜诉
条例所说由不同意或拖延一方承担责任,针对超过规定时间并影响死因判定的情形。应核谁何时告知、何时表示意见、能否安排及延误产生的实际影响,不能简化成家属未签字医院就对任何诊疗行为免责,也不能一概认定是医院拖延。
取得尸检结果后,还需结合完整病历审查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责任,必要时依法进行相应医疗损害鉴定。律师应交付时限与告知记录、检验办理链、相关病历实物目录和待鉴问题,让死因证据及时进入程序,而不是承诺做完尸检即可全额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