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为赶销售或投产,要求把原本合理的工期大幅缩短,承包人签字同意,就能认为建设单位不再承担有关质量要求吗?工程工期可以依法合理调整,但不能以合同自由掩盖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迫使违反强制标准的安排。
明文限制针对建设方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也不得明示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因此,审查并非只问承包人有没有在变更单签名,还要看调整是否有真实合理基础,是否保留必要工序和质量要求。并非任何比原计划更快的安排都违法,采用合法技术、调整资源后确可安全完成,与明知必须省去检验养护等步骤才能实现的要求,应分别评价。
合理性的证据落到施工条件
可核对工程范围、技术要求、原进度依据、实际开工条件、设计变更以及资源组织,说明哪些关键工作受怎样的客观限制。不能只用总工期少了多少天,代替对实际工序的分析,也不能事后为免除责任而任意制作一份所谓行业固定天数。
承包人认为要求无法合法完成时,应具体提出影响环节、所需调整和替代方案,并保留真实指令与回复。单纯在群里抱怨赶工,不一定能够证明全部责任;相反,建设单位也不能只强调合同已签,就拒绝审查已经明确提出的安全质量问题。
施工方义务不因压力消失
建设方提出不当要求,并不让施工单位有权使用不合格材料、伪造检验或故意省略必要工序。各参建方应依法履行自身义务,发现真实风险及时处理,不能等事故发生后只说老板催得急就排除全部责任。
是否发生质量损失、各自过错与因果关系,应依证据分析。工期指令违法与合同全部价款是否无效,也不能未经审查直接画等号;行政处理、工程修复、民事赔偿乃至可能的刑事责任,各有条件,不能用一张相互免责书一并消除。
调整工期同时写清履行成果
开州企业可将原计划、实际变化、必要措施、合理新期限及费用影响分开记录。合法赶工增加的费用是否有请求依据,需要结合合同、指令及实际发生情况,不能把所有企业日常开支自动列成对方应付。
真正应形成的是可执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案,并保留没有采纳某种建议的真实原因。承包方签了字不当然让不合理安排合法,建设方有责任也不意味着承包方可以放任缺陷。把各方应做什么明确到工序与结果,才能避免工期数字成为互相推卸责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