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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家庭争议适用外国法,还要依外国冲突规则再转回中国法吗?

涉外家庭争议已经依法确定应适用某外国法律,一方又提出该国冲突规则会把问题指回中国,因此必须重新转回来。城口相关家庭应区分实体权利规则与选择法律的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明确,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不能因此无限循环选择准据法。

一、先依法确定具体争议适用什么法律

父母子女关系、夫妻财产、婚姻形式或遗嘱事项,可能各有连接规则。第九条不是一个统一指定外国法的入口,不能只因一方外国籍,就直接跳过中国关于该项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还应先核有权处理争议的机关和程序。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与依法审理时采用哪国法律是不同问题;在重庆咨询,也不使全部跨国家庭争议都自然由重庆法院处理。

二、第九条排除再次选择法律的规范

假设依中国适用规则已指向某国实体法,不能仅凭该国关于涉外争议应采用另一国法的条款,再反复转向其他法律。需要查明的是与实体请求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而非把每个国家的冲突规范串成一条选择链。

这并不意味着外国法中的定义、实体构成、解释和有效性全部无需查。哪些条款真正规定权利义务,哪些属于法律适用规则,应结合其内容分析,不能只依据章节名称或一句翻译自行排除不利实体规定。

三、其他中国适用规则仍须分别审查

中国法的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保留及有关特别规则,应依法核查。第九条排除外国法律适用法,不会取消这些中国法上的审查要求,也不能被说成外国实体法无条件优先一切规则。

外国不同区域实体规则不同,还须依第六条确定最密切联系区域。区域选择与是否接受外国冲突规范不是同一个问题,不能用一方觉得某地结果更好,替代依法需要的连接判断。

四、外国法资料应说明真正证明什么

按第十条及外国法查明解释,提供可核验的正式法条、时点、解释及必要译文;当事人依法选择外国法的,应提供相应法律。只递交一份海外律师结论而无规则来源,不宜直接认定完整内容已查明。

若争议正在于某段是否为冲突规则,应一并提供上下文和规范作用,避免截取半句话。有查明困难时如实说明,不能先挑一条对自己有利的外国转引条款,再称其余法律均无法查明。

五、形成事项和准据法的清楚对应

城口家庭可按具体请求列中国连接规则、已确定准据法、外国实体条款及仍待查明事项,附身份、居住和相关关系材料。第九条不能代替对证据真实性、请求范围和外国法内容的审查。

合法获得外国实体规则后,仍应逐项分析权利义务和可执行结果。它解决的是外国冲突规范是否继续参与选法,不是保证任一方一定适用更熟悉或更有利的法律。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