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继承案件中,对方申请鉴定遗嘱笔迹,律师能否另收“鉴定质证费”,应先看原委托是否已覆盖本案相应审理阶段的举证质证,以及新增工作究竟是什么。鉴定机构出报告的费用,与律师就材料、程序和报告提出法律意见的费用不同,不能混在一项里不作解释。
先确认质证需要处理哪些问题
笔迹鉴定通常围绕某段字迹或签名是否由同一人书写等专业事项,不能直接替法院回答整份遗嘱是否有效。即使签名真实,遗嘱形式、处分范围、行为能力、见证和意思表示等问题仍可能需要审查;即使对笔迹结论有异议,也不能只凭不满意结果就要求重新鉴定。
律师工作可能包括审查待鉴定原件、比对样本来源和真实性,提出鉴定事项意见,参加材料质证,审阅鉴定意见,申请鉴定人出庭或依法提出重新鉴定请求。这些内容是否已包含在一审代理范围内,应从合同和约定工作理解,不能将正常庭审中的每次发言任意拆成独立收费。
新增专业支出应有明确触发条件
若需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审查、另行进行技术咨询,属于可能增加的第三方服务,应说明目的、人员资格、报价和是否确有必要,由委托人作出知情决定。律师不能把自己的代理费直接包装为机构鉴定费,也不应未经确认便承诺第三方费用由客户承担。
案件由简单遗产分割变成多份遗嘱、多次鉴定或新增诉讼阶段,确有超出原约定的工作,可协商补充范围和费用。已收费用涵盖哪些内容、追加费包含哪些成果和次数、没有实际发生如何结算,应写清楚。对所有未预见事项笼统约定“随时另收”,不利于控制成本。
付费以前,先避免因材料问题白做鉴定
遗嘱只有复印件、样本不是老人本人形成、形成时间与待检材料相距较远等,可能影响能否鉴定及结论力度。应如实向有权受理机构说明材料情况,不要找人补写样本,更不能把未经核实的家属笔记当作老人原笔迹。法院对鉴定材料和程序的要求,应按通知及时完成。
对报告提出异议,宜具体到检材、样本、方法说明、论证和结论之间的问题,由专业人员依法解释。律师可以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发表意见,但不能假装自己已经完成笔迹技术鉴定。请求鉴定人出庭或重新鉴定,都需有相应依据,额外花费本身不会使案件更有利。
较透明的报价应分别列律师代理、机构鉴定、必要出庭或专业辅助费用,并说明预付及最终结算方式。谁最终负担相关支出,还需看法律、合同及裁判处理,并非申请人先交费就注定最终承担,也不是对方提出鉴定便负责全部律师费。将法律质证与技术服务分开,是继承案件费用沟通中最需要提前明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