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法律知识

LEGAL INSIGHTS · 法律实务

按许可合同使用技术却被第三人追责,内部责任约定能否让权利人只能找许可方?

企业购买技术许可后,严格按约实施,却收到第三人关于侵害合法权益的通知。此时应把对外侵权争议与许可合同内部责任分开。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规定,按约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能据此直接要求第三人放弃其依法享有的请求。

先核使用的确是获许可的那项技术

对应合同、技术资料版本、实施产品、工艺范围和发生争议的具体环节,说明是否按照约定使用。企业自行增加功能、改用其他技术组合,或者许可范围仅限自用却向第三人再许可,不能未经分析就把全部责任转给原许可方。

同时核对所谓许可是否确实存在、签约人是否有权提供该技术及提供内容。民法典第八百七十条要求许可人保证合法拥有及技术的完整、无误、有效等事项。收过服务费或交付过资料,不等于每项权利保证当然都已真实履行。

第三人的权利基础需要独立审查

第三人投诉、律师函和法院生效裁判的性质不同。应核其主张的权利、期限、保护范围、被控行为及证据,而不是收到函件就承认一切侵权,也不是许可合同盖了章就拒绝回应。合同双方认为技术可用,不能自行处分真正权利人的权利。

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范围,应依具体权利与侵权法律审查。内部写由许可方解决,只能作为分析双方风险安排的重要依据,通常不能凭这一句话让所有第三人只能起诉许可方。已经进入程序的,使用企业仍须依法及时处理。

内部约定要看是否覆盖本次风险

检查知识产权保证、通知协助、参加应诉、停止使用、替代技术和损失承担条款。约定由被许可人承担部分责任,与许可方没有任何协助义务,也不是同一结论;条款是否有效、是否真正适用,还需结合订立和履行情况核对。

支出应区分合理应诉、停用或改造、赔偿及其他损失,说明与本次权利瑕疵的联系,不能把企业所有经营亏损合成一个索赔总额。双方已分别支付的同一损失应扣算,避免对外和内部追偿重复获益。

在通知许可方的同时控制新增风险

开州企业可及时转交完整通知与证据,依约要求说明权利来源、提供抗辩材料和可执行的处置方案。是否停止特定使用,应结合风险和法律要求审慎决定,不以等待内部回复为由无限扩大已明确的损害。

保留原始版本与合法形成的实施记录,不删改软件或销毁技术文档掩盖争议。需要律师时,可以先明确外部应诉和内部合同请求的不同服务范围,再决定是否同时处理。审查重点是权利、使用与约定如何对应,而非看到合同中的免责或者保证二字便宣布某一方必然免责。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