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因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不等于只剩把原件丢掉。票据法第十八条保留特定民事权利,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这不是原来的全部票据责任自动恢复,也不能随意把所有背书人列为同样的返还义务人。
先查是否真的已经丧失票据权利
第十七条对不同票据、责任主体和权利设置不同期间。没有及时通知、提示有瑕疵与权利时效已经经过,法律后果并不总是相同,不能仅听银行说过期就直接跳到第十八条。
应保留票据原件、完整流转、提示、拒付和相关权利行使记录,确认具体是哪一项权利、对谁、因为什么原因丧失。有的票据请求仍可能依法存在,不应为方便改称一般民事请求就放弃核查尚存权利;反过来,不能用普通三年诉讼时效直接覆盖票据法的特殊权利期间。
第十八条请求的主体有明确范围
条文列明的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不是只要曾在票据上出现过的主体都当然负同样的利益返还责任。持票人应说明对方的票据身份、其未支付及相应利益,而不是把原本的连带追索名单原样换一个请求名称。
这不排除依真实基础交易或其他关系可能提出不同请求,但每一项都需要独立依据。供应商因交货而有货款债权,与某背书人是否符合第十八条规定,不是同一个判断;不能混用主体与金额,借此绕过本来需要证明的事实。
相当利益不是任意新增的赔偿总额
请求返还应与未支付票据金额及义务人相应利益对应,不能将所有预期利润、催款时间和自行估算的情绪损失一并塞入。部分款项已经得到清偿的,需要如实扣除和说明,不得在票据、货款和利益返还路径上重复取得同一给付。
对方主张没有取得相应利益、已经履行或存在其他实际争议,应针对证据审查,不能仅凭持有一张失权票据便保证必定取得票面全额。条文保留民事请求,是给特定事实提供处理基础,而不是给逾期票据换一个无条件兑现渠道。
把失权原因与返还依据分别准备
开州持票人可制作票据时间表和款项流向表,前者说明取得、到期、行权和失权依据,后者说明出票或承兑、真实支付、尚欠金额及请求对象。原件去向、既有诉讼及已受偿记录应一起说明,不在不同程序使用互相矛盾的余额。
拟主张第十八条权利时,还应核对该民事请求自身的适用条件、期间和程序,及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不能因仍可能有返还请求就继续放置不管,也不能自行改写票面日期假装权利未过期。识别真实失权与特定返还责任,才能判断下一步应向谁、依据什么、请求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