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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已经交出,企业还能只留总数而不保存原始记录和台账吗?

企业认为统计报表提交成功、系统已有数字,便把原始记录删除,只保留年度总额。开州企业应核依法承担的资料管理义务。现行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按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审核、签署、报送、归档制度,提交报表不是销毁依据的许可。

一、报表与原始记录承担不同作用

汇总数字说明报送结果,原始记录和台账帮助复查数字如何形成。应将生产、交易、人事或其他相应指标的真实基础材料与统计口径关联,不把财务报表总额机械套作所有统计指标。

同一数据可能因统计期间、确认条件和单位不同而出现合理差别,但应有计算说明,不能为了让报表表面一致反向涂改原始凭证。无真实依据的内部估计,也不能经过多人签字便变成真实数据。

二、电子化不能只剩一个无法追溯的总数

第二十四条鼓励推动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重点在管理可靠,不是允许丢掉形成过程。保存字段、版本、来源及审核信息,依法控制访问和修改,使后来能够解释哪次报送采用了什么依据。

系统迁移、人员离职或外包变更时,应安排完整合法交接和必要备份。不能只交一个忘记密码的账户,再让新统计员猜测旧数;也不得借数字化名义擅自收集与统计无关的完整个人信息。

三、审核签署不是无责任的走流程

法律规定审核、签署人员对所审核签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让人员能够看到必要依据并处理疑点,不宜在未核实的空白表上签名,或把负责人催促当成填入虚假数据的理由。

发现差错应按真实情况依法更正,保留原记录、原因、调整和报送过程,不把更正做成无痕覆盖。合法修正错误与为完成目标人为调高调低不同,后者不能因内部批准而免责。

四、监督核查时应依法提供相关材料

统计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监督核查可要求相关原始记录凭证、台账、报表和会计等资料,检查对象应如实反映,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只有一张总额截图,可能无法支持对具体口径和真实性的核验。

检查人员及程序也应符合法定要求,企业可依法核身份、事项与范围,不能将所有商业秘密公开发送;但合法保密不能直接成为拒绝有权机关依法核查的通用理由。

五、保存期限按具体规范核实

本篇不把一项统计资料期限扩大成所有财务和人员记录都可同时删除。统计、会计、劳动及其他保存义务可能并存,应按资料种类、适用规则及争议状态依法确定,不能以报表提交日作统一销毁起点。

建立资料目录、责任人、来源、计算、签署和存档位置,发现缺失如实补查,不能为迎检补造过去记录。可追溯的统计管理,既支持真实及时报送,也使企业在口径争议或核查时能用材料解释数据,而非只剩一个无人能说明来源的最终数字。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