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急着交房,开发商让物业先接下来,称检查和问题处理以后再做。物业是否只要说明自己受催促,就与后来共有设施缺陷造成的损害无关?《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既约束建设单位强行要求接管,也规定物业擅接未查项目时的相应责任,应分别核查各方真实行为。
交付期限届满,不改变承接条件和查验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未经查验的物业。合同中的进度目标,需要依法完成,不能变成绕开查验的特别许可。
物业收到类似要求时,应具体说明哪些共有部位或设施尚未查验、哪些条件未达到,并保存通知和回复。只在接管后口头解释当时大家都很着急,难以反映真实经过;也不能为满足日期,预先签下与事实相反的全部查验合格记录。
擅接未查物业并因设施缺陷致损,有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适用时需核未经查验、擅自承接、缺陷和损害之间的事实关系。
因此,不是物业一进场就无条件赔偿以后任何事故,也不是必须等物业亲自造成原始缺陷才可能负责。与仅讨论开发商保修不同,这里审查的是物业在承接环节自己的行为,不能用缺陷原来由施工形成一句话排除全部核查。
建设单位原有义务也不会随物业进场自动消失
建设单位仍应处理其依法和依约负责的质量、整改及移交事项。物业接收项目并不能代业主一概放弃这些请求;物业依法应负的日常维护责任,也不能全部推回建设单位。
如有共同串通造假侵害业主利益,还需另核第四十条规定的共同责任。个案应按各自行为与损害确定,不先给两家企业约定一个通用比例,更不能把相应赔偿写成必然由某一家承担全部。
资料应覆盖接管当时,而不只有事故后的维修单
可收集接管要求、查验安排及实际记录、未查设施清单、既有缺陷通知、事故现场、报修与维修情况,以及人身或财产损失证明。已经查过的部分、未查部分和查后新增问题要分清,不将整个项目笼统称为从未验过。
业主提出赔偿,应明确具体损害和主张依据;物业或建设单位回应,也应提交真实条件、检查和处理资料。律师可帮助形成承接行为、设施缺陷及损失的证据对照,评估具体请求,而非把一张接管单当作全部责任的免除或无限承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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