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核实一套房屋登记时的申请书和权属来源材料,于是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的却是按专门办法查询的告知。这不宜立即理解成所有资料都属于秘密,也不能认为写成信息公开申请,就能避开查询资格和资料范围的审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专门处理了这个入口问题。
先判断所求是否确实属于登记资料
第二条把登记资料分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以及申请书、身份、权属来源、登记原因、权籍调查和审核等原始资料。请求取得的是某套房屋的这些记录时,不能只把申请名称改为行政公开,就改变材料性质。
相反,部门一般工作制度、统计数据或者某项政策文件,未必就是本条所指的具体登记资料。应逐项写明真正想查的对象;同一封信混有多类信息,也不能只因其中一项涉及房屋,就不经区分认为全部只能走同一种渠道。
专门告知不是对产权争议作出结论
第三十三条规定,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查询登记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按本办法申请。该告知说明适用查询路径,不直接证明房屋没有抵押、申请人不是继承人,或者对方提交的登记材料一定真实。
收到回复,可以核对它是否说明了按何种办法办理,再向实际负责登记资料查询的机构确认申请方式。不要将告知转发给卖方后宣称已查无问题,也不要为证明部门拒绝,删掉回复中实际提供的办理指引。对处理存在异议,应保留完整申请、收件和答复,依法判断相应救济,而不是把不同程序的期限拼在一起。
换入口后仍须证明身份、目的与内容
第八条要求查询申请书和相应身份证明,申请书列查询主体、目的、内容、结果要求及材料清单。权利人、已具利害关系的人和仅有交易意向的人,查询依据及范围并不相同;受委托律师也不因职业身份而当然取得整包原始档案。
因此,应将要解决的交易或争议问题与所需材料对应。确实只有购房意向,就如实说明,不临时编造买卖合同;需要代理查询,按真实授权准备材料。专门渠道的作用是依法核资格与范围,而不是保证所有申请人都能取得他人证件、历次申请附件和名下全部不动产资料。
提交申请后确认得到的是什么结果
本办法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证明、复制设有当场提供及特殊情形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的规则;第十一条另列不予查询和书面告知。进入查询后,应保存申请、提交材料和实际结果,分清尚待核验、已经取得资料与明确不予查询,不能仅有一封转渠道告知便算完成查档。
开州当事人查询外地房屋,还应依第七条核对不动产所在地及依法适用渠道,不把自己居住地当成所有档案的保管地。最终可形成材料类型、查询资格、负责机构和申请结果四项记录。它能帮助真正取得合法可用资料,亦能为有争议的处理保留事实,而非反复更换申请标题却始终没有提出适格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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