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一方违约,另一方既要求约定违约金,又把银行贷款罚息全部报为损失,是否可以一起支持,要先查两项是否补偿同一影响,以及罚息与对方违约有没有真实因果联系。
正常贷款成本不等于违约新增损失
开州购房人应区分正常利息、因迟还产生的罚息、其他融资支出和原本就需承担的费用。对方迟延交付或不配合交易,并不自动使全部原定贷款利息都成为其应赔的新增损失。
罚息也要查原因:本人未按约向银行还款、贷款资料存在其他问题,与卖方违约直接造成的负担,并不相同。购房合同发生争议时,银行借款关系不能仅凭买方一句停付便自动暂停,擅自中断还款造成扩大损失,可能影响对他人的索赔。
违约金覆盖什么,先看约定和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允许约定违约金,并规定依法增减的条件。条款针对迟延交房、迟延过户还是全部违约,计算基数、期间和上限是什么,都影响能否另外主张其他损失。
合同并未写名贷款罚息,不代表这项损失永远不能审查;但给同一资金占用换一个名称,也不能让已被违约金覆盖的部分再次全额赔偿。若认为约定金额不足,应提出具体事实及依法调整或其他请求的依据,不仅把每项金额直接相加。
把贷款罚息单独证明到每个期间
需要贷款合同、还款计划、银行出具的费用明细及实际支付,说明罚息起止、基数和原因。一般账单总额中可能包含正常本金和利息,不能全部标为罚息;尚未实际发生的预测也要与已发生金额分列。返还购房本金与赔偿融资损失也应分别计算,不能把仍属于返还对象的同笔本金再次当成损失索赔。
还应说明违约行为如何导致自己无法避免相应负担、当时是否采取合理措施。卖方或其他相对方对损失的可预见性、买方是否也有原因等,需依法审查。仅证明对方违约和银行收钱两个事实,尚未必足以证明二者全部相连。
请求与结算都应避免重复
可以逐项列违约金、独立损失、已赔款以及相同期间可能重合的部分,说明主位、备位或调整关系,避免同时要求法院对同一损失重复补足。已与对方签订最终和解的,也要查是否涵盖融资费用,不能直接忽略。
向银行协商还款与向卖方追责可以并行,但应各自依法办理,不对任何一方作虚假承诺。最后需要得到的是有依据且不重复的一笔赔偿,而不是以有贷款为由把所有银行成本无条件转嫁给购房合同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