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公开药品质量抽检公告提出异议,有关部门确认公告不当后,是否只需私下回复企业即可?二〇二六年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要求发布部门自确认不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更正,不能只核是否另发过任意信息。
先区分提出异议与已经确认不当
起算事件是确认公告不当,不是企业单方发出质疑的日期。企业可以提供原公告、具体错误和支持资料,依法核明处理状态;不能仅因提交异议,就对外宣布监管已确认所有检验结论错误。
公告应包含品名、样品来源、标示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批号、规格、检验机构、依据、结论和不符合项目等内容。发现主体或批号标示有误,与复验推翻质量结论是不同问题,应准确说明需要更正的内容,不把一处文字改正扩大成所有产品均已合格。
更正应能到达原公告涉及的范围
江北相关企业可保留原公告及发布时间、处理回复、确认依据和更正版本,核更正是否对应原范围及具体错误。收到一封仅给企业的说明,与已在原公告范围完成更正不是相同事实;也不应擅自删除真实原始资料制造从未公告的外观。
本条解决依法更正公告的要求,其他行政救济、商业信誉损失或合同请求仍需依据和证据。它不保证企业提出请求即一定被采纳,也不把五个工作日理解为所有检验争议的最终解决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第四次修订)](https://mpa.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wjtz/zswj/202602/t20260204_3610694.html),第六十八条,质量抽检公告确认不当起五工作日原公告范围更正,区别异议提出、复验结论和局部文字更正。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