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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标冷藏冷冻,有冷库和温度记录就能经营吗

企业已经租到冷库并准备了温度记录,能否直接把冷藏冷冻药品纳入原有经营?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分别对批发、零售要求:经营冷藏冷冻或相应特殊储运要求药品,应在经营范围中按条文要求予以标注。设施能力不能独自替代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与全过程储运条件都需满足

是否属于相应冷藏冷冻要求,应结合真实产品批准信息、包装和质量特性核实,不由销售人员根据天气或消费者偏好自行决定。已经具备一般药品范围,不能当然推导所有特殊储运药品均被覆盖;许可范围拟变更,还须按第十九、二十三条办理。

第四十一条要求根据包装、质量和温度控制要求采取措施,冷藏冷冻药品按要求配备设施设备,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温度环境并做好监测。取得范围标注也不等于以后可忽略在途或交接质量条件,二者是同时需要核实的事实。

让许可文件和实际产品清单相互对应

江北企业可以列拟经营产品、法定储运条件、当前许可记载、实际设施与运输链,标明仍待申请或专业核验的事项。不用一张其他客户冷库照片证明本批已经具备所有条件,也不靠事后补画温度曲线解决历史缺口。

本文不自行提供统一冷藏温度或验证参数,具体技术要求应由适当专业人员依真实产品和有效规范落实。法律分析要避免的,是把有冷库就等于有权限,或者有权限就等于每批质量都合格的两个跳跃。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db526cfcd7204874b8b23297fa3b02dc.html),第二十、二十一、十九、二十三、四十一条,冷藏冷冻品种许可范围标注与全过程设施温控均核,不编统一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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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