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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家中药品种先获保护,在此前已受理的同名同方注册申请要全部终止吗

不能把保护期内的新申请与批准前在途申请混在一起

2026年第97号公告第八项,对中药保护品种的同名同方药注册申请作了时间区分。保护期内,国家药监局不受理其同名同方药的注册申请;但对中药品种保护批准前已经受理的同名同方药注册申请,继续审评。企业听到另一品种获保护,不能只据这一消息就判断自己已经受理的全部注册程序必然作废。

继续审评并不等于已经获准上市

这条保留的是符合时点的在途审评,不代替注册的技术、质量、安全及其他条件审查。需要核实的节点是保护批准与注册申请受理,而非最早做研发、付款或上传材料的日期。未正式受理的申报,不能因项目已投入资金便自行改写为已经进入该过渡范围。

通过注册审评、审批后,相关持有人可以提出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符合规定的才依条例给予保护。取得药品注册与取得中药品种保护仍是两个环节,不能把前一步批准书当成后一步证书,也不能要求后获注册者自动享有首家全部剩余以外的额外期限。

后来获得保护,不另从零计算一个完整保护期

公告明确,这类符合条件后获保护的品种,其保护期截止日期与首家获得保护的中药保护品种一致。核对时应以真实首家保护资料、己方注册受理与批准以及保护申请结果建立同一时间线,不从自己的发证日擅自推算另一完整保护期。

这与专利是否有效、商标能否使用不是同一个审查。名称和处方是否属于同名同方、申请是否被正式受理等,如有技术或程序争议,应据真实资料向有权部门核实,不凭产品宣传相似就先宣布别人不得研发、销售。

江北持有人可准备首家保护公告、己方受理通知、各阶段补充与批准材料、后续保护申请及证书,列明每项状态和日期。本文依据全国公告,上海药监转载不意味着当地特别规则;也不承诺任何具体申请必获注册或保护。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97号,上海药监官方转载)](https://yjj.sh.gov.cn/qtgzwj/20261009/c292d2341dae4cb4be03bba9e2092f20.html),2026年第97号公告第八项;先后受理、继续注册审评及同截止日保护的三层衔接,非药品许可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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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