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定药品进货、储存与使用制度时,是否无论规模都必须另建一个独立部门?二〇二六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设立相应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也要求明确专门部门或者人员负责,不能把部门这一种组织形式说成所有机构唯一选择。
可以指定人员,不是可以无人承担
二选一安排的前提是相应质量管理职责真实落实。机构应依据实际药品采购、保管与使用活动,明确谁负责质量管理、谁取得必要信息、异常怎样进入合法处理流程,而不是把某人名字写在制度封面后不提供履职条件。
第五十一条还要求从合法主体购进,购进、储存、使用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医院内部设有药房,不说明所有药品的质量记录和流向都天然完整;将服务外包或者由其他部门采购,也不能使本机构的法定义务消失。
以实际职责和资料连接检验组织安排
江北相关机构可以核组织文件、具体岗位职责、采购验收资料、储存和使用记录之间能否连接。处理的结果应说明由哪个部门或何人承担真实工作,哪些问题需交有权人员决定,而不只是形成一个部门名称。
本题不以一项组织规定推导人员可不具备其他法律要求的资格,也不替代药品特殊管理与临床专业要求。是否设置部门,应依真实机构和适用规范核定;不虚构所有医疗机构必须统一配备多少法务或质量专员。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db526cfcd7204874b8b23297fa3b02dc.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第四次修订)](https://mpa.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wjtz/zswj/202602/t20260204_3610694.html),现行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经营使用质量办法第五十一条,设部门或者指定人员均须真实履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而非统一独立部门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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