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下的利润补偿,不应只因名称都叫补偿就使用同一外汇路径。2026年10月汇编问题68区分转让定价、成本分摊与其他方式,要求银行核真实权责及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转让定价方式回到原贸易
按转让定价办理的,应审核税务或海关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对真实合规及一致性作合理审查,按原贸易方式,即货物或服务贸易办理。不能只提供一份集团内部划款通知,便脱离原交易性质。
补偿与哪段销售、采购或服务有关、金额怎样形成,应能连接原合同及账务,避免同一调整重复收付,或把其他资金转移包装成利润补偿。
成本分摊与其他方式分别核
按成本分摊方式,应审核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发票等,并按与保险无关的赔偿,在424000其他二次收入即经常转移项下申报。这里不是保险赔款,也不能因为摘要有赔偿就任意使用此编码。
其他方式由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慎办理;单笔等值五万美元以下含本数的利润补偿收支,原则上可不审交易单证。原则简化不使不清楚的资金性质免于说明,更不意味着小额拆分即可改变真实交易。
江北企业可先做方式判定与证据表,列原交易、调整依据、承担主体、计算及实际收付,和税务、财务、银行保持一致。本文不计算具体应补税额,也不以外汇办理结果替代特别纳税调整结论;目标是让真实利润调整按相应类别办理,而非选一个方便的名称掩盖差异。
依据:[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汇编(2026年10月)](https://www.safe.gov.cn/safe/file/file/20261021/9de9a0ff72104c51b2d389b404eba174.docx),问题68:转让定价按原贸易、成本分摊按明确经常转移编码及其他方式分别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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