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合同被合成一个香港仲裁,明知程序问题仍参与会影响后续抗辩吗

来宝公司与四家公司分别签订焦炭等买卖合同,均约定英国法及香港仲裁。机构依其申请将四个仲裁程序合并为一个,判四公司连带付款。到内地认可执行阶段,相关公司提出不同合同不能同时约束全部被申请人,合并不符规则。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中国(涉外或区际商事)公开案例研究;供江北读者参考
案号
(2019)津03认港1号
审理机关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形式上确有程序问题,未必还能在执行阶段首次提出

来宝公司与四家公司分别签订焦炭等买卖合同,均约定英国法及香港仲裁。机构依其申请将四个仲裁程序合并为一个,判四公司连带付款。到内地认可执行阶段,相关公司提出不同合同不能同时约束全部被申请人,合并不符规则。

原案并未略过合并条件

法院按所适用的2013机构规则审查,认为其中任何一份合同均不能同时约束多个被申请人,不满足该“多份合同、单个仲裁”程序的相应条件。但仲裁庭组成后,已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段,四公司均未正式反对,而继续参加程序。

法院再依规则关于可有效放弃及知道或应知不符仍继续参与的规定,认定异议权已经放弃。经报核,裁定认可和执行。这既不是所有多合同都可随意合并,也不是法院认定只要当事人来开庭,就对任何无效或不可放弃问题一律失权。

异议应对应所用规则与真实机会

江北企业参加境外或区际仲裁,应保留仲裁条款、机构通知、组成仲裁庭和异议窗口、自己参加程序及提出保留的完整记录。认为各合同主体不同,就要明确质疑何项程序、何时知道,而不是等结果不利再第一次提出。

本文解释的是该案适用的2013版香港机构规则,不将其直接当成当前所有机构的统一合并条件。新案须核适用版本、授权和程序机会,正当程序及不可放弃事项也须依法审查。它与不同层级普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是可以任意互换的程序问题。

来源为最高法公开案例摘要,非本所承办。公开稿列案号但未载裁定日期及全部仲裁卷宗,保持边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3年9月2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最高法第四批案例11完整公开摘要、裁判理由及已公开案号;具体裁判日期未知,不冒完整判决。。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