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的可疑,须与所主张的不善意事实真正相关
公开案中,山东电建在印度承建燃煤电厂,银行开立保函及相应反担保。能源公司索赔后,印度国家银行班加罗尔分行支付部分保函款,上海分行支付相应反担保款。电建申请终止支付,并以付款当天罢工、支付方式不符索兑要求等提出不善意质疑。
法院没有将这些外围事实直接等同知情欺诈
最高法指出,应证明相关银行明知受益人存在独立保函欺诈,仍违诚信付款,并继续索赔。原案受益人索赔符合保函条款,开立人承担见索即付责任;付款当日是否罢工、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索兑函要求,与判断付款善意没有关联。仅这些事实不足以建立所需证明。
因此,判决纠正了一审有关银行非善意付款的认定,未支持电建的止付诉请。它不是宣布银行任何付款都有善意,也不是否认真正虚假索赔可以受审查,而是要求证据指向对应构成,不能以与知情欺诈无关的支付细节填补关键证明空缺。
分层记录比一张异常清单更有用
江北企业可以逐份列原保函和反担保函、相符交单、银行知情材料、付款及追偿。若主张某证据证明银行知道欺诈,应解释它与这一事实的连接,不能把基础工程普通违约、银行办公安排和付款技术混成同一种恶意。
与尚未取得请求权却先虚假索赔的案件不同,本案否定的是对银行已善意付款的无充分依据推翻。各层受益人及付款状态仍须分别判断,不用一笔现金流覆盖全部保函。该公开案展示具体证据关联性与善意审查,不能据此承诺任何工程担保均可止付或永远不能止付。
本文依据最高法公开摘要,非本所承办;完整诉讼及银行单据未公开,具体裁判日期保持未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23年9月27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13282.html),最高法第四批案例4完整公开摘要、裁判理由及已公开案号;具体裁判日期未知,不冒完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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