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基金投资损失,不能仅看最后有没有收回本金,也不能只凭项目经过尽调便推定负责人已履责。最高法公布的刘某案,将投资决策前的程序、对材料的真实核验,以及投后发现风险后修改协议掩盖问题连起来审查。法院认定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罪并数罪并罚。本文依据官方案例四分析,非本所承办。
经营授权不等于可以省略董事会和真实性核查
二〇一六年,河北某市批准设立总规模五十亿元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其中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十亿元;随后设立负责经营管理的某通公司,刘某经市财政局推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开材料没有披露基金所在具体城市、案号和裁判日期,不能把本案描述为本地承办项目。
二〇一六年十月至二〇二一年投资前,刘某未经董事会必要程序,擅自决定拟投资企业名单,也未核实被尽调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这里不是仅说没有一张尽调报告,而是有无落实应履的决策及核验,不能将文件标题齐全等同于实际完成审查。
投后发现风险,修改协议的目的和效果仍被审查
官方记载,刘某在投后管理发现风险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风险,反为掩盖问题、规避责任,擅自决定修改投资协议。前述行为导致一点九亿余元投资资金及收益无法追回,法院认定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修改合同本来可以是合法调整风险的工具,但本案认定的是结合权限、风险发现与掩盖目的的具体滥权,不是任何投资失败或协议变更都当然构罪。审查应还原谁何时知道什么、有哪些可用措施、实际作了何种决定,不能用后来价格波动单独替代全部责任证明。
三项犯罪分别认定,执行刑并非简单相加
另查刘某侵吞公款六万余元、收受贿赂五十五万余元。隆化县法院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判六年,受贿判三年并罚二十万元,贪污判六个月并罚十万元,决定执行七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一审后未上诉、未抗诉,判决生效。
不能将一点九亿余元投资损失全部说成其个人贪污,也不能把三罪刑期直接相加成为本案执行结果。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相应滥权、重大损失等有规定,具体历史行为仍须按刑法时间效力和真实构成审查,不将普通民营项目经理直接套作同一身份。
司法建议要求把投前投后监督重新接起来
法院发现重大事项制度流于形式、董事会监督及投后预警不足,审后制发司法建议,并跟踪回访、与国资监管协同,推动重构监督机制。这是公开的治理改进经过,来源未披露追回全部投资款,不能把发出建议写成损失已经全额挽回。
企业可依法保存决策权限、尽调原始资料及核验、投后预警、处置讨论和协议版本变更记录。律师协助区分商业判断、程序及刑事线索,应以实际证据和职责为基础,不为掩盖历史风险倒补决议或删掉旧协议。本案的警示在于,投资前后每一环节都可能影响责任,而一份事后修改文本不能让已经发生的行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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