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公司股权尚能变更登记,买方为何不能径行解除并要求退款

受让外国公司股权后尚未变更登记,买方称当地手续已经办不了,是否就能解除合同并要回全部款项?深圳中院公开的戴某与王某转让外国公司股权纠纷案,没有只看登记尚未完成,而是查明目标公司登记地法律和继续办理可能,驳回了解除及返款请求。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真实审理法院所在地,交易另涉原文外国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江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
审理机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合同债务与民间借贷
官方来源

受让外国公司股权后尚未变更登记,买方称当地手续已经办不了,是否就能解除合同并要回全部款项?深圳中院公开的戴某与王某转让外国公司股权纠纷案,没有只看登记尚未完成,而是查明目标公司登记地法律和继续办理可能,驳回了解除及返款请求。

真实争议是登记能否继续,不是代持显名

本文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布的涉外商事十大典型案例第五案研究,非本所承办。戴某与王某签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转让所持柬埔寨公司股权。因王某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戴某起诉解除并返还已付款。

戴某认为,按柬埔寨法律,股东资格须经其商务部批准,而王某已无法办理申请。公开材料未披露股权比例、款额、案号、具体订约或裁判日期。

法院查明登记地法,否定了不能履行的前提

深圳中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柬埔寨法律。根据查明机构报告,该国法律规定购买股权一方提出变更登记期限为五年,买方在此期间不要求卖方办理,将丧失请求权。

该案中戴某申请仍在五年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向柬埔寨商务部申请,王某也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因此驳回其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诉请。此处五年是官方对本案所查明外国法的记载,不能转写为所有跨境股权交易共同适用的期限,更不能代替今天对现行外国法的重新核验。

尚未登记,不等于已经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碍

本案对交易决策的启发,是把对方迟延配合、申请材料欠缺、期限尚存与法律上无法办理分别核实。只提供一封销售人员说办不了的邮件,可能不足以证明合同目标已经不能实现。

相反,也不能由本案推导所有登记迟延都不构成违约、买方永远不能解除。具体合同是否约定关键完成期限、真实障碍及法定救济条件,仍须另审。法院在这一个案确认可继续履行,并未免除卖方所有协作义务。

跨境股权交割要同时准备合同链与登记链

类似交易应取得公司真实登记、股权状态、申请要求与往来文件,核当地法律版本及查明材料的可靠来源。外国法律译文、结论报告与其所回答问题应对应,不能只查普通股份转让规则而遗漏该类公司或行业的特定要求。

再列买卖双方应签什么、谁申请、尚缺哪些批准及资料、何时完成。拟发解除通知前,应将继续履行可行性、催告或协作经过与请求依据一并评估;不能在仍可办理时故意拒绝必要配合,再以未完成登记要求退出。

成果应是可落实的交割方案,或者有充分依据的解除和返还请求,而非一份只写投资失败的情况说明。本案没有披露最终是否完成境外登记,不应把驳回解除写成股权已经过户。国内法院对争议的判断和外国登记机关实际办理,仍是需要衔接的两个环节。

官方来源:https://www.szcourt.gov.cn/fydt/content/post_1748992.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