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官方公开材料作案件研究,非本所承办案例;栏目所属地区用于阅读与服务导航,不表示案件发生在该地区。
投诉后的整改报告,没有结束真实审查
最高法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案例六,涉及重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二〇二三年四月,消费者向重庆市消委会投诉合同中的税费增加由消费者承担、延迟交车免责条款。消委会发出劝喻函,公司同月提交整改报告。
消委会核查发现并未全面整改,于六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判决争议格式条款无效,双方均未上诉。公开材料未披露案号,不能另编江北门店或具体购车人的经历。
税费风险只向一个方向流动,是实质问题
公开裁判分析关注条款仅安排税费增加,却没有相应考虑税费减少。销售公司将自身法定纳税义务包装成消费者的潜在负担,并用预先拟定文字将未来风险单向转移。
这不是说买卖双方永远不能合法约定价税或费用承担,而是要核谁负法定纳税义务、约定到底改变什么,以及是否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合同双方的内部费用安排,也不能自行改变税法确定的纳税主体。
延迟交车免责还要看是否预先排除责任
另一争议条款事先免除销售公司因延迟交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具体解释过,不能代替对条款内容公平合法性的审查。经营者把字体加粗、要求消费者单独签字,也不等于能够让不合理免责当然有效。
对某次延迟是否确有免责事由,应核实际原因、通知和法律条件,不能用本案反向认定所有迟延均必须按同一金额赔偿。条款无效与具体消费者享有哪些履行、解除或赔偿请求,仍需分别分析。
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有助核清交易事实
本案人民陪审员来自财会、零售等行业,结合消费者视角分析合同用语和风险分配。其作用不是用个人感觉代替法律,而是帮助识别条款如何实际影响普通购车人、哪一方控制文本及说明。
条款是否晦涩、销售人员如何解释、是否给出协商选择,均应保存原始材料。消费者签过合同是重要事实,但不能单凭签名否定对格式条款的审查;经营者亦不应被要求对从未作出的额外承诺负责。
参照案件时,把文本和个人损失分开
江北购车人可以整理合同及版本、报价含税说明、付款、预计交付和销售沟通,具体指出争议条款及其影响。要求返还某笔税费时,还应核真实支付对象和金额,不能把未实际发生的未来税款都当成已经受损。
经营者则应检查全部合同渠道是否同步改正,避免只提交报告却继续使用旧模板。该案真实发生在重庆,但没有公开具体行政区和案号;能够借鉴的是单向税费风险和预先免责的审查,不是复制某个未经披露的赔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