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开的典型案例中,原江北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母要求继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房屋登记在继女名下,法院仍结合抚养关系、房屋来源及老人无其他住房等事实,支持继母继续居住。这个结论不能被简化成“老人住过子女的房子,就能取得产权”。本文分析公开裁判,不代表本所承办。
这起案件为什么不只看房产证
报道记载,父亲再婚后承租公房,后来申请转由女儿承租,并安排其负责养老送终;房屋拆迁后,安置房登记在女儿名下。继母与继女长期共同生活,继女虽有求学阶段住在亲戚家的情况,家庭仍实际承担生活和教育支出。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此外,安置房装修后双方共同居住,继母名下无其他房产,该房是其唯一住房。这些事实一起影响住房保障的判断,不能删掉抚养关系和房屋形成过程,只留下“产权在女儿名下仍让老人住”一句来宣传。
判决支持了什么
公开材料载明,法院判决由继母继续居住案涉房屋,并要求继女每月至少一次通过电话、网络或书信等方式问候,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裁判生效。报道没有说明房屋所有权被转移给继母,也没有证明后来办理了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登记,不能自行补出这些结果。
继续居住的生活保障、房屋共有份额、继承取得的权利以及依法登记的居住权,是需要分别判断的问题。该案裁判早于民法典施行,对今天发生的新争议,应核对现行规范及具体事实,不能把历史判决当成所有家庭都必须采用的固定住房方案。
同类家庭应准备两条事实线
一条说明继亲关系:再婚时间、子女当时年龄、共同生活、照护及教育支出,必要时补充学校、住房和家庭往来等证据。另一条说明房屋和居住需要:原公房租约、变更承租资料、安置协议、产权登记、实际居住以及老人是否有其他可用住房。
房产证能够证明登记情况,但不能替代全部家庭和住房安排的材料。若当事人还主张自身出资、继承份额或共有,应另列法律依据和相应证据。要求赡养与要求分割产权,并非在诉状里改一个请求名称即可互换。
协商时怎样把“住有所居”落到实处
能够协商的,可明确居住空间、共同使用区域、水电物业费承担、日常照护、亲属探望、房屋维修及争议联系方式。若提供替代住所,应考虑安全、就医和实际可使用性,并依法尊重老人意愿,不宜仅把一处无法居住的地址写进协议完成形式交付。
财产处分或长期居住安排涉及登记、税费和第三人权利时,应分别核查。已有生效判决的,履行和变更应按合法程序处理;不能因子女家庭情况变化就自行停水、换锁或逼迫搬离。对需要诉讼解决的问题,律师可以协助明确请求与证据,但不应承诺一定能长期占有某套房。
这起原江北案件的参考价值在于,法院把长期家庭付出和具体住房困境纳入了事实审查。今天咨询同类问题,也应从这些可证明的事实出发,而非用一个抽象的孝道口号代替法律关系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