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时的配备未真实随船,吴某波案为何全员获救仍被两审判刑

检查表上曾出现相应岗位,不等于出航时人员实际在岗。吴某波案中,船副、轮机长未真实随船,吴在被禁航整改后仍出航,船舶沉没、二十一人深夜漂流后获救。最高法将此案公布为危险作业案例,不能只用最终无人死亡否定此前危险。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江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检查表上曾出现相应岗位,不等于出航时人员实际在岗。吴某波案中,船副、轮机长未真实随船,吴在被禁航整改后仍出航,船舶沉没、二十一人深夜漂流后获救。最高法将此案公布为危险作业案例,不能只用最终无人死亡否定此前危险。本文为官方公开案研究,非本所承办。

普通船员证数量,与最低职务岗位不是一回事

吴二〇二一年购船并为全部权益所有人。八月二日,执法部门开捕前检查,发现六名普通船员未培训、无证,指令禁止离港、停业整改;当时所列船副和轮机长,实际未在该船作业。

八月七日实际出航时,相关职务岗位只有吴任船长和一名助理船副,船上另有十九名船员,其中七人持普通船员证、十二人无证。法院据此判断职务船员严重配备不足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不能把七名普通持证者填充成所缺的职务人员,也不能由上次检查表的列名证明后来一直履职。

禁航整改后出航,危险已发展到沉船与漂流

吴未按指令整改,仍驾船出海,当晚船在长江口相关水域触损侧翻沉没。吴等二十一人依救生筏逃生,至次日凌晨先后获救。公开认定事故涉及违规驾驶、操作不当、航道复杂等,并非只因一个岗位证件瑕疵就宣布所有结果必然发生。

法院特别核其明知隐患、收到行政命令后拒不整改及逃避检查,并指出众人深夜海上漂流随时可能危及生命。救助成功反映险情被制止,不能把这次幸运结果反推为出航当时安全;但发现任何一般隐患也不能不经审查便称现实危险。

自首从轻后仍判八个月,二审予以维持

吴在八月十三日接公安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被依法认定自首。岱山县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以危险作业罪判八个月,吴上诉,舟山中院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驳回并维持。公开没有案号或进一步执行细节,不用预计刑满日代替真实执行记录。

该案对应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关于存在重大隐患、依法责令相应措施却拒不执行并有现实危险的条件,与单纯设备离线或一般船证不齐不是一个省略证明的公式。最高法发布时也说明,重大险情因救援未成事故,或已成事故但尚不足成立相应重大事故犯罪,均须具体判断。

复核时应按检查和出航两个时点核真实岗位、人员证书、禁航整改文书与执行情况,再核沉没、漂流及救助资料。保留材料是为查清履职事实,不能事后补签随船或培训记录。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