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开公司确有真实经营,郑某同类营业案为何没有按虚构交易侵占评价

高管转走订单,不应只在交易真实与全部合法之间二选一。郑某案中,检方确认新公司真实经营并自负风险,仍就其利用任职便利经营同类业务、损害原企业利益提出指控。本文依据上海检察机关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普通离职竞争一概当作犯罪。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江北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高管转走订单,不应只在交易真实与全部合法之间二选一。郑某案中,检方确认新公司真实经营并自负风险,仍就其利用任职便利经营同类业务、损害原企业利益提出指控。本文依据上海检察机关报道研究,非本所承办,不将普通离职竞争一概当作犯罪。

公司真实存在,需要看完整业务和风险

郑原为照明公司总经理,二〇二四年二月起另设工业公司并承接同类灯具业务。案件审查时,检方核注册及运营、订单承接、生产物流和售后,还查原料、违约等风险由谁承担,确认新公司具备真实独立经营活动。

这一步针对是否仅虚构交易转移原单位财物。真实生产不等于一切合法,反之,存在私设企业也不当然证明全部合同都是假的;两项问题不能相互代替。

同类营业条款与普通非法经营有不同对象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对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前款行为并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重大损失。它不是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未经批准开展特定经营的统一替代。

修正案十二自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施行。报道分别叙述二月开始另设企业及三月至十一月营业,本文不把新增民企条款倒称二月已经生效,也不认为签了任何竞业协议的普通员工都自动符合该主体。

销售额、公司损失与退缴所得分开核

来源记工业公司相关期间销售三千七百余万元,并另述郑到案前接收的订单在到案后完成五百余万元销售,没有展开两组数包含关系,不自行相加。

检方结合原公司财报、流水和向税务申报的毛利率,核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二百余万元。这个口径针对本案证据,不是所有企业一律用同一毛利率;销售额也不能直接替代损失。庭审退出违法所得二百余万元,与损失、实际退赔分别核,不因数字接近就重复计算。

十个月与三十万元罚金,是该案具体结果

二〇二五年五月起诉,八月法院判郑十个月、罚金三十万元。其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和解和退赔已披露,但法院全称、确切判日、案号及生效情况未知,不用嘉定检察院推定审判法院。

企业与高管应依法核任职、原订单与转接、两公司经营及资金资料,说明哪些为真实市场行为、哪些涉嫌利用职务造成利益损害。不以是否挣钱这一点包办全部构成,也不事后倒签许可或调整账目证明当时已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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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